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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坨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小店刑初字第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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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文书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敏,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太原市茂业项目部模板工程承包人,户籍住址为通江县,现暂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3年4月2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敏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敏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敏在本案提起公诉前已经全部支付了所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敏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敏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薛玲

书记员:梁春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