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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徐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昌刑初字第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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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文书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2012年4月17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昌邑市公安局网上登记追逃,2013年5月16日被青岛铁路警方抓获,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

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刑诉(2013)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红梅、代理检察员杨功义、被告人徐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甲在经营昌邑市饮马镇徐家纺织厂期间,拖欠该厂职工徐某乙等15人自2012年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共计88200元的工资后逃匿,经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另查明,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徐某甲亲属主动将其所欠工人工资共计88200元支付给徐某乙等15名劳动者,徐某乙等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并均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送达回执、企业信息、工资明细表、临时寄押证明、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杨某、孙某甲、刘某甲、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徐某乙、李某丙、张某、刘某乙、于某、王某乙、孙某乙、王某丙的陈述,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并已支付了所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伟伟审判员:明毅华人民陪审员:陈同文

书记员:张伦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