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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14)寿刑初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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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文书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12年1月15日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2013年1月21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13)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寿光市北大领世郡C12、C13、E2、E3、E8、E9的主楼及7号车库中段建设工程,后被告人王某使用陕西天石基业劳务有限公司资质,并由该公司委托为现场代表转包该工程。被告人王某在建设方已按合同约定拨付了款项的情况下,仍拖欠农民工工资511万元。2012年1月9日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房局向王某下发《责令履行法定义务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付清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王某仍未兑付,直至公安机关立案后,由发包方、总承包方从被告人工程款中支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王廷斌、王德旭证实,王某承包工程后分包给他们,他们领着工人干活,拖欠他们的工资是王某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由发包方和总承包方支付,王某签字认可的。2、李标证实,他们公司将承包的寿光市北大领世郡C12、C13、E2、E3、E8、E9六栋楼及二个车库的工程转包给王某,开发商按合同规定给他们公司拨款,他们再拨给王某的事实。3、刘海涛证实,他们公司将寿光市北大领世郡E2、E3、C12、C13主体工程及中间地下车库、E8、E9主体工程承包给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转包给了王某,他们公司已按合同规定支付了工程款的事实。二、书证1、承包合同、收款收据及发票证实,发包方已付工程款的情况。2、责令履行法定义务通知书证实,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1月9日出具了文书责令王某履行义务的事实。3、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年龄及身份。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供认,但提出是因为开发商给其拨付的工程款少,导致其没有能力支付工资的辩解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其雇佣的工人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该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拖欠的工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提出的因为开发商给其拨付的工程款少,导致其没有能力支付工资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丽华审判员:王静人民陪审员:单学然

书记员:郝建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