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男,1984年1月6日出生于黄山市徽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黄山市徽州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朱某甲于2013年5月18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云关派出所抓获先行羁押,2013年5月2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徽检刑诉(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已经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频审判员:王海俊人民陪审员:宋玉林
书记员:胡卓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