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李保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明刑初字第0027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文书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保宏,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安徽省明光市。2013年5月28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3)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宏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力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保宏及其辩护人王文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保宏辩称:其在工人向其索要工资时从未躲避过,在劳动行政执法部门限令其支付工人工资时也未采取躲避的方式,其并不想拖欠工人工资,也没有长期拖欠,其只是由于没有拿到部分工程款,才没有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李保宏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李保宏之所以没有支付工人工资,是因为李保宏经营困难,没有支付能力;2.被告人李保宏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保宏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冬天,被告人李保宏承包明光市汪冲小区木工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秋天完工,发包方将工程款已全部支付李保宏。李保宏在承包木工工程期间,长期拖欠姜某、徐某2、宁某、刘某2、刘某3、张某1、张某2、丁策、王某2、丁某3、呼齐兵工资,共计117000余元。姜某等人找李保宏索要工资时,李保宏采取不接电话、手机关机、更换手机号码以及变更家庭住址等方式予以躲避。2013年2月,姜某等人将李保宏拖欠工资款一事投诉至明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后,对李保宏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李保宏于2013年2月23日前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在期限内李保宏仍逃避支付。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2010年3月,李保宏让其到汪冲小区工地干木工,其在汪冲工地干了两年,李保宏共欠其16300元工资款。其打电话找他要钱,他有时不接,有时关机;他经常变换住址,找他也找不到。2013年2月,其和工友将李保宏拖欠工资款一事告到明光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他于2013年2月25日前支付工资款,但他至今未付。2.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3月,李保宏让其到汪冲小区工地干木工,其干了一年,李保宏也未给其工钱。其和工友多次找他要钱,但他经常变换手机号码,给其的电话号码也是停机的。2013年2月,其和工友将李保宏拖欠工资款一事告到明光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他于2013年2月25日前支付工资款,但他至今未付其2万元工资款。3.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证实2010年3月至2011年春节后,其在汪冲工地为李保宏干木工。在此期间,其多次找李保宏索要工钱,但他一直躲避,打电话找他,他要么关机,要么不接,至今欠其工资款6000多元,已有两年时间。2013年2月,其和工友将李保宏拖欠工资款一事告到明光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他于2013年2月25日前支付工资款,但他至今未付。4.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0年3月,李保宏让其到汪冲小区工地干木工,一直干到2011年5月份,李保宏共欠其工资款5000多元。期间,其一直找他索要,但李保宏一直躲着其,到工地找不到人,打电话也不接,要么就关机,工资款被拖欠有两年时间。2013年2月,其和工友将李保宏拖欠工资款一事告到明光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他于2013年2月25日前支付工资款,但他至今未付。5.被害人宁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3月,李保宏让其到汪冲小区工地干木工,其干了一年时间,李保宏至今还欠其21000多元工资款。期间,其一直找他索要,但到工地找不到人,打电话也不接,要么就关机,工资款被拖欠有两年时间。2013年2月,其和工友将李保宏拖欠工资款一事告到明光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他于2013年2月25日前支付工资款,但他至今未付。6.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2010年3月,其到汪冲工地干活,到2011年3月,李保宏一直没有支付工资,共拖欠工资6542元。其找李保宏讨要工钱,但李保宏采取换电话号码和住址的方式,一直躲避。2013年2月,其和丁策父亲丁某1等人将此事反映到劳动部门,劳动部门下达改正决定书要求李保宏限期支付工资,但是李保宏至今未支付。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其承包了汪冲小区安置房工程,期间,其将木工工程转包给李保宏。其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给李保宏工程款,现在其不欠李保宏工程款。8.证人丁某1的证言,证实其儿子丁策于2010年3月至2012年9月在汪冲小区工地干木工,期间,李保宏只出示了欠条两张,一张是23000元,一张是1413元,共计24413元。后其帮丁策要钱,李保宏采取换电话号码和住址的方式,一直躲避。2013年2月,其和张某2等人将此事反映到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要求李保宏限期支付工资,但是李保宏至今未支付。9.被告人李保宏的供述,供称2009年冬天,其承包了本市汪冲安置小区木工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秋季完工并结清工程款。其拿到100多万工程款后只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拖欠工人蒋志兵、徐峰、宁某等10名工人工资共计10余万元,其中欠王某28000多元、徐某27600元、姜某15000多元、丁某311000多元、呼齐兵4400多元、宁某20000多元、丁策24000多元、张某11000元、刘某31000元,拖欠时间长达三年之久。由于欠工人工资,其变更了住址,搬家时没有告诉工人,所以他们一直都没有找到其。另外,其还更换了电话号码,后这些工人将其拖欠工资一事告到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对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其于2013年2月23日前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其到劳动监察大队后,留下了停机的手机号码,继续逃避支付工资款。10.书证:领条,证实2011年元月31日,被告人李保宏从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领取木工工资10万元,木工组的工资已付清,李保宏保证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否则承担法律责任。11.书证:欠条、工单记录,证实被告人李保宏拖欠宁某工资款21236元、张某2工资款6542元、丁策工资款24413元、王某2工资款12949元、徐某2工资款7600元、姜某工资款20000元、丁某3工资款28110元、呼齐兵工资款4400元。12.书证:工单记录,证实张某1、刘某3、刘某2为被告人李保宏干木工的相关情况。13.书证:说明,证实被告人李保宏拖欠汪冲小区工地工人王某2工资款12949元(已付4000元)、徐某2工资款7600元、姜某工资款20000元(已付5000元)、丁某3工资款28100元(已付17000元)、呼齐兵工资款4400元、宁某工资款25636元(已付5000元)、丁策24413元、张某1工资款1000元、刘某3工资款1000元,并对上述欠款数额无异议。14.书证: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证实2013年2月17日,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李保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其于2013年2月23日前支付在承包汪冲安置房小区工程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2011年7月27日,被告人李保宏承包了明光市新城医院木工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3月完工,期间,李保宏拖欠工人杜某工资5000元,杜某多次找李保宏索要,但李保宏一直躲而不付。2013年2月份,杜某将李保宏拖欠其工资一事举报至明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后,对李保宏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李保宏于2013年2月23日前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李保宏采取逃避方式仍不支付。2013年2月8日,杜某的5000元工资由明光市教育局垫付。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李保宏承包了新城医院的木工工程,其在工地上给李保宏干木工,每天是200元工钱。后李保宏拖欠很多人工资,其就没继续干了,李保宏共拖欠其工资5000元,2012年5月李保宏为其出具了欠条,之后,其就再也没有找到李保宏。2013年2月份,其将此事举报到劳动监察大队,在教育局组织下,由戴某为李保宏垫付了10000元工资,其和孙来斌两人各5000元。2.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承包了新城医院工程,木工转包给李保宏,工程款都按期和李保宏结清。但是李保宏拖欠工人工资致使工人上访,后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其实际上比约定的多支付了58624元。3.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8日,其从明光市教育局得知,李保宏拖欠了工人杜某和孙来斌工资共计10000元,后教育局让其先垫付了10000元给杜某和孙来斌,两人各5000元。4.被告人李保宏的供述,供称2011年2月,其承包了本市新城医院木工工程,2012年3月,该工程完工。当时老板徐某1支付其30多万工程款,但其拖欠工人杜某工资5000元未给,之后杜某找其要过三次,但其一直未付。其采取了更换电话号码和住址等方法,让杜某无法找到。后杜某将其拖欠工资一事告到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其于2013年2月23日前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其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供了已停机的电话号码,以逃避支付工资款。5.书证:协议,证实2011年7月27日,徐某1与被告人李保宏签订了一份协议,李保宏承包了新城医院的木工工程。6.书证:收条、工资单,证实被告人李保宏从承包方领取木工工资的情况;新城医院对李保宏经手的木工工资已付清。7.书证:领条,证实2013年2月8日,杜某从教育局领取了垫付的农民工工资5000元。8.书证:欠条,证实2012年5月3日,被告人李保宏出具欠条一张,欠杜某工资款5000元。9.书证:说明,证实被告人李保宏对欠杜某工资款5000元无异议。10.书证: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证实2013年2月17日,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李保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其于2013年2月23日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三、2012年2月,戴某将明光市第四小学(明光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楼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发包给了被告人李保宏,该工程于2012年8月完工。工程完工前,戴某与李保宏已就工程款全部结清,但李保宏仍拖欠工人孙来斌工资5000元未予支付。后孙来斌将李保宏拖欠工资一事举报至明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后,对李保宏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李保宏于2013年2月23日前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在期限内李保宏仍逃避支付。2013年2月8日,孙来斌的5000元工资款由明光市教育局垫付。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份,其承包了明光市特殊教育学校(明光四小)教学楼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8月完工。期间,李保宏在其工地上承包木工工程,2012年4月30日,其与李保宏就工程款已全部结清。2013年2月8日,其从明光市教育局得知,李保宏拖欠了工地上的两个工人杜某和孙来斌工资共计10000元,后教育局让其先垫付了10000元给杜某和孙来斌,两人各5000元。2.被告人李保宏的供述,供称2011年7月,其承包了明光市第四小学木工工程,2012年7月,该工程完工。完工时,戴某分3、4次将20多万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其,但其拖欠工人孙来斌工资5000元一直没付,后孙来斌将其拖欠工资一事告到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其于2013年2月23日前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其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供了已停机的电话号码,一直逃避支付工资款。3.书证:领条,证实2013年2月8日,孙来斌从教育局领取了垫付的农民工工资5000元。4.书证:欠条,证实2012年5月3日,被告人李保宏出具欠条一张,欠孙来斌工资款5000元。5.书证:工资单,证实明光市特殊教育学校工程发包方戴某支付木工工资的情况。6.书证:说明,证实被告人李保宏对欠孙来斌工资款5000元无异议。7.书证: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证实2013年2月17日,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李保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其于2013年2月23日前支付在承包明光第四小学工程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四、2011年年底至2012年10月,被告人李保宏承包明光市耿西、龙江水库木工工程期间,雇佣工人缪某1、缪某2、李亨进、徐乃厂、王士东、陈勇、黄杰、吕某、陶五、丁某2、徐传兵为其工作;2012年5月,被告人李保宏又承包了桥头镇司巷锦绣园湖小区木工工程,雇佣工人缪某1、吴某、刘某4、年少柱、吕某、汤波、丁某2、张岩、刘某5、卢某为其工作,李保宏口头承诺工人工资为每天200元。在明光市耿西和龙江水库发包方已全部支付工程款、桥头镇司巷锦绣园湖小区发包方已支付30余万元工程款的情况下,李保宏长期拖欠上述工人工资,共计76410元。在缪某1等人要求李保宏支付工资时,李保宏寻找各种借口并采取更换手机号码、住址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后缪某1等人将李保宏拖欠工资一事投诉至明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后,对李保宏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李保宏于2013年2月23日前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在期限内李保宏采取将已停机的手机号码提供给劳动监察大队的方式仍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13年2月7-8日,桥头镇人民政府为李保宏垫付工人工资59400元;2013年2月8日,明光市水务局为李保宏垫付工人工资1701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缪某1的陈述,证实2012年4月上旬,其和缪某2、李亨进、徐乃厂、王士东到桥头镇耿西、龙江两个水库干木工,工钱是200元一天,干了二十多天,李保宏一直未给工钱。约在2012年8月份,两个水库工程完工,但李保宏拖欠其和缪某2、李亨进、徐乃厂、王士东工钱一共13210元未能支付。2012年5月份,李保宏让其和缪某2又到桥头镇锦绣园湖小区干木工,断断续续干了一个月时间。2012年8月底,李保宏给工人出具了欠条,欠其和缪某2共13600元。现在工程都结束了,李保宏也没有支付拖欠的工资款。2013年2月,其和其他工人到明光市劳动局投诉李保宏,经劳动局联系,2013年2月8日,明光市水务局和桥头镇政府垫付了工资。2.被害人缪某2的陈述,证实2012年5月份,其和缪某1等人在耿西、龙江水库和桥头镇锦绣园湖工地干木工,当时包工头李保宏承诺一天工是200元。其断断续续干到2012年12月份,但李保宏长期拖欠其工钱,至少有半年,总共是8500元。2013年春节前,其和其他工人到劳动监察大队报案,2月份,经劳动监察大队协调,耿西、龙江水库的工钱由明光市水务局垫付,桥头镇锦绣园湖的工钱由桥头镇政府垫付,其已领到工钱。同时,劳动监察大队也找到李保宏,给他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他在2013年2月份将工钱付清,但他没给。3.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5月至7月,其在锦绣园湖小区李保宏承包的工地干木工,李保宏当时给其200元一个工,其干了24个工,共计4800元,但李保宏一直拖欠不给。2013年春节前,其和其他工人将李保宏告到明光劳动监察大队,2月8日,其在劳动监察大队领取了桥头镇政府为农民工垫付的工资款。4.被害人刘某4的陈述,证实2012年5月至7月,其在锦绣园湖小区李保宏承包的工地干木工,李保宏当时给其200元一个工,其干了22个工,共计4400元,但李保宏一直拖欠不给。2013年春节前,其和其他工人将李保宏告到明光劳动监察大队,2月8日,其在劳动监察大队领取了桥头镇政府为农民工垫付的工资款。5.被害人丁某2的陈述,证实2012年,其和缪某1等人在耿西、龙江水库和桥头镇锦绣园湖工地干木工,当时包工头李保宏承诺一天工是200元。李保宏长期拖欠其工钱,总共是9100元。2013年1月份,其和其他工人到劳动监察大队报案,劳动监察大队对李保宏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他在2013年2月17日将工钱付清,但他没给。之后,经劳动监察大队协调,耿西、龙江水库的工钱由明光市水务局垫付,桥头镇锦绣园湖的工钱由桥头镇政府垫付,其已领到工钱。6.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份,其和刘某5、张岩到桥头镇司巷锦绣园湖工地干木工,一直干到2013年1月份。2013年2月,其多次找李保宏要钱,他经常变换电话号码,给的号码也是停机的,后其和工友将李保宏拖欠工资款一事告到明光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但他还是不给。之后,桥头镇政府垫付了26000元,其被拖欠的工资是4600元。7.被害人刘某5的陈述,证明内容同被害人卢某的陈述一致,另证实桥头镇政府为其垫付了1万多元工资款。8.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其承包了耿西、龙江水库工程,工程于2012年10月完工,其将木工工程转包给了李保宏。在工程竣工时,其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李保宏。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明光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2013年2月3日,缪某1、缪某2等人到其所在大队反映,李保宏在承包耿西、龙江水库、锦绣园湖小区木工工程中拖欠工人工资,共拖欠16人7万余元工资。该大队接报后进行了调查,发现李保宏在工程完工后已获取工程款但以各种理由拒付工人工资。该大队多次联系李保宏,他手机关机,避而不见,后该大队于2013年2月17日向李保宏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其于2013年2月23日前支付农民工工资,但他仍拒不支付。后在相关部门协调下,明光市水务局和桥头镇政府垫付了工资款。10.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其承包了明光市锦绣园湖工程,地址位于桥头镇司巷,李保宏当时在工地上承包木工工程。其按照工期进度已给付李保宏工程款33万元,后其发现李保宏拿到工程款后,并没有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在2013年年初到明光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现在其不少李保宏工程款。1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桥头镇纪委书记,分管信访工作。2013年2月,在桥头镇司巷锦绣园湖工程干木工的工人到劳动局反映李保宏拖欠工资的事,李保宏共欠薪达5万余元,后经过调查,李保宏确实拖欠工人工资,其联系到工程施工方,施工方表示不欠农民工工资,后经协调,施工方在桥头镇政府支付给刘某5、张岩、卢某26000元。2月8日,缪某1等人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李保宏拖欠工资一事,后桥头镇政府垫付了33000多元的工资款。上述垫付款,李保宏都未偿还,劳动监察大队向他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其于2013年2月17日支付农民工工资,但他仍拒不支付。12.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明光市水务局副局长,负责水务局工程建设。2011年年底,耿西、龙江水库工程被程某承包,期间,李保宏承包了木工工程。2013年2月春节前,被李保宏拖欠工资的工人到明光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监察大队让李保宏与承包工程的程某核对工资单,在确定程某不欠李保宏工程款的情况下,监察大队向李保宏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其于2013年2月17日前支付农民工工资。李保宏共欠缪某2、缪某1等人工资款17010元,后由水务局支付。13.被告人李保宏的供述,供称2011年年底,其承包了本市耿西、龙江水库木工工程,该工程总承包人是程某、杨镜波,当时,其雇佣本市居民缪某1、缪某2、刘某4等人为其工作,口头约定每人每天是200元工钱。2012年10月份,该工程完工,程某在完工时将16万多元工程款全部与其结清,但其未将2012年4月14日至5月3日的工资支付给工人,其尚欠缪某14900元、缪某2270元、李亨进5000多元、徐乃厂2500多元、王士东450元、丁某23800元,共计17000多元。2012年5月,其承包了司巷锦绣园湖小区木工工程,当时其雇佣了缪某1、缪某2、刘某4、吴某等人为其工作,口头约定每人每天是200元工钱。2013年3、4月份木工工程结束。期间,其欠工人工资款共计59400元,其中欠缪某113600元、吴某4800元、刘某44400元、年少柱600元、吕强2500元、汤波2200元、张岩8400元、卢某4900元、刘某51万多元。其于2013年2月出具了欠条。后缪某1等人要求其支付工资时,其找各种理由拖延不给,有时故意关机,不接电话,最后采取更换手机号码和家庭住址等方式逃避支付工资,时间长达半年之久。2013年2月,缪某1等人向明光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其于2013年2月23日前支付农民工工资,其将已停机的手机号码提供给劳动监察大队,逃避支付工资款。劳动监察大队协调明光市水务局为其垫付工资款10710元、桥头镇政府为其垫付工资款65700元。14.书证:领条、收条,证实2013年2月7日,刘某5、张岩、卢某从桥头镇领取了26000元司巷锦绣园湖木工工资款;2013年2月8日,桥头镇垫付缪某1工资款13600元、吴某工资款4800元、刘某4工资款4400元、年少柱工资款600元、吕强(吕某)工资款2500元、汤波工资款2200元、丁某2工资款5300元,共计59400元。15.书证:领条、借条,证实被告人李保宏领取司巷锦绣园湖小区木工工资的相关情况。16.书证:借条,证实2013年2月8日,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借取明光市政府农民工工资周转金33400元,用于支付司巷锦绣园湖工地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日,明光市水务局借取明光市政府农民工工资周转金17010元,用于支付耿西、龙江水库工地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7.书证:欠薪记录,证实被告人李保宏欠卢某工资款的情况。18.书证:工资清单、欠条,证实被告人李保宏欠缪某1司巷锦绣园湖工地工资款13600元、吴某工资款4800元、刘某4工资款4400元、年少柱工资款600元、吕强(吕某)工资款2500元、汤波工资款2200元、丁某2工资款5300元,共计33400元。李保宏对上述工资数额无异议。19.书证:说明、工单记录,证实被告人李保宏拖欠刘某5、张岩、卢某三人工资款26000元,其对所欠数额无异议。20.书证:垫付工资统计表、欠条、收条,证实明光市水务局为被告人李保宏垫付耿西、龙江水库工地拖欠的缪某1工资款4900元、缪某2工资款270元、李亨进工资款5040元、徐乃厂工资款2550元、王士东工资款450元、陈勇和黄杰工资款1400元、吕某和陶五工资款900元、丁某2和徐传兵工资款1500元,共计17010元。21.书证: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证实2013年2月17日,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李保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其于2013年2月23日前支付在承包耿西、龙江水库、司巷锦绣园湖小区工程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李保宏的身份证明、案发经过等尚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李保宏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由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于2013年4月8日移送案件至明光市公安局,该局审查后,于2013年5月3日立案侦查,同日,李保宏被批准刑事拘留,网上追逃。同年5月28日,李保宏被该局刑事拘留。2.书证: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5月28日上午9时许,明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本市车站路设计院门口将犯罪嫌疑人李保宏抓获。3.书证: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保宏;被害人吴某、刘某4、吕某、年少柱、丁某2、王某2、徐某2、姜某、丁某3、呼齐兵、张某1、刘某3、宁某的自然身份情况。4.书证:投诉书,证实缪某1、缪某2向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人李保宏恶意欠薪一事。5.书证:保证书,证实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李保宏保证于2013年4月27日前将所欠耿西、龙江水库及司巷锦绣园湖小区工人工资付清。6.书证:投诉登记表,证实被害人王某2、徐某2于2013年2月16日、被害人缪某1、缪某2于2013年2月1日向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人李保宏恶意欠薪一事。7.书证:立案审批表,证实2013年2月4日,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缪某2等人反映被告人李保宏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立案查处。8.书证: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保宏长期在外,不在家中居住;于2013年4月18日前无违法犯罪记录。9.书证: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王某2、徐某2、丁某3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孙来斌患脑血栓,无法进行语言沟通。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李保宏辩称其没有长期拖欠工人工资,在工人向其索要工资、劳动行政执法部门限令其支付工人工资时也没有采取躲避方式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关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缪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保宏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以及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保宏不仅长期拖欠被害人的工资,而且还采取不接电话、手机关机、变换家庭住址等方式躲避支付工人工资;在劳动行政执法部门限令其支付工人工资后,其故意向劳动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已停止使用的手机号码,使得执法人员无法与其联系,以逃避监管,拒不履行义务,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故被告人李保宏的此项辩解与事实不符,其辩护人认为其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保宏辩护人认为李保宏之所以拖欠工人工资,是因为李保宏经营困难,没有支付能力的辩护意见,经查,杨某、徐某1、戴某、程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李保宏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李保宏在承包明光市汪冲小区、新城医院、第四小学、耿西、龙江水库以及锦绣园湖小区木工工程期间,工程发包方已按约足额支付了李保宏木工工程款,李保宏完全有经济能力支付工人工资,故被告人李保宏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宏采取逃匿的方法长期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20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保宏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保宏的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军审判员:陈克燕人民陪审员:沈云

书记员:金翠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