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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赵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都江刑初字第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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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文书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映。辩护人兰序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斌,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9月3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3)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映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映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映积极支付了部分劳动者报酬,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映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金蓉审判员:曾晓泉人民陪审员:李国平

书记员:胡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