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红鹏。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3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江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郎云、陈丹。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红鹏犯盗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衢江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红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琪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红鹏及其辩护人郎云、陈丹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3)衢江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朝文审判员:方金泉代理审判员:周永敏
书记员:翁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