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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郭军涛、尹顺海等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邱刑初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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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拐卖妇女、儿童文书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军涛,农民,群众。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2年11月25日被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被告人尹顺海,农民,群众。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2年11月25日被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文生,农民,群众。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2年11月25日被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辩护人葛清立,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邱检刑诉字(20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军涛、尹顺海、王文生涉嫌拐卖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献力、睢景全、谭振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军涛、尹顺海、王文生及被告人尹顺海辩护人葛清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郭军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没有参与谋划,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他犯罪事实供认。被告人尹顺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辩护人辩称,尹顺海无前科、偶犯,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

经审理查明,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郭军涛、尹顺海、王文生经过谋划后,于2012年11月19日中午,由郭军涛驾驶他的冀T.T57**号黑色东南牌菱帅轿车,拉着尹顺海、王文生由肥乡到邱县偷盗小孩。为了躲避侦查,防止罪行败露,他们用结婚时用的彩纸将车牌号遮住。14时30分许,三人驾驶汽车来到邱县邱城镇孟街村,趁街上无人之机,郭军涛驾车靠近正在街上自家门前玩耍的男童孟某某(2011年6月8日生)和其姐孟某乙,坐在车后排的王文生猛地打开车门将孟某某抱上汽车,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回到肥乡县城。由于没能及时找到买主,尹顺海将孟某某先后送到其儿媳妇赵某某、其网友刘某某处寄养。2012年11月24日,被告人郭军涛、尹顺海、王文生在肥乡县城的旅馆内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孟某某也被成功解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邱县公安局抓获证明。2012年11月24日,被告人郭军涛、王文生在肥乡县城西街招待所被抓获,尹顺海在肥乡县城光明旅社被抓获,孟某某被解救。2、邱县公安局提取并扣押作案车辆文书及照片,证实作案车辆系冀T.T57**号黑色东南牌菱帅轿车。庞某某证,冀T.T57**号黑色东南牌菱帅轿车是其从宋某某手购买,卖给郭军涛。3、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在邱县邱城镇孟街村街上孟某某家门前。尹顺海、王文生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4、证人赵某某证,其为尹顺海儿媳,尹顺海曾将一个男孩放到其处寄养。5、证人刘某某证,其为尹顺海网友,尹顺海曾将三人偷盗的男孩放到其家寄养。6、被害人孟某某父亲孟某甲、母亲张某某证,其子孟某某和其女孟某乙2012年11月19日14时30分许,在其家门口街上玩时,孟某某被一辆汽车的人抢走。其家在孟街村最南边街上中段路北,街门朝南。7、户籍证明,孟某某,男,汉族,2011年6月8日出生,邱县邱城镇孟街村人。8、被告人郭军涛供,2012年11月份的一天,其和尹顺海、王文生三个人商量怎么挣钱快,尹顺海说:卖孩子挣钱,咱们开车在街上看到没有大人看着的小孩,就抱上车开车就跑,然后回来卖了,我能把孩子卖了,三个人就同意了。肥乡来邱县路上没有交警查车,偷了孩子不容易被发现,其开车拉着尹顺海、王文生,在路上分了工,其负责开车,王文生负责下车抱孩子,偷了孩子后尹顺海负责卖孩子,路上用彩纸将车牌照挡住了,到邱县他们就开始转悠着找小孩,其开车见到路边街上有一个小男孩,一个小女孩在玩,街上没人,其停车尹顺海让王文生下去抱那个男孩,王文生下车,抱上那个小男孩上车了。9、被告人尹顺海供,大约一个月前,其和郭军涛、王文生商量偷小孩卖,偷个小男孩能卖几万元钱,郭军涛负责开车,王文生负责下车抱小孩,其负责找买家。2012年11月19日在邱县三人驾车强抱一个一岁多的男孩,回到肥乡其先把男孩放在儿媳赵某某那里看几天,其找买主,过了两天赵某某把孩子给其。其和王文生抱着孩子让郭军涛开车送到邯郸,乘车到峰峰其网友青青家,让她给找买家卖掉。其离开峰峰后,青青给其打电话说怀疑小孩的身世,不敢养了,也没找到买家,想把小孩送回来。2012年11月24日傍晚,青青把男孩带到肥乡光明旅社其去找她,后被公安机关抓获。10、被告人王文生供,其到肥乡县找到郭军涛、尹顺海,想找他俩借点钱,他俩没有,三人就偷狗,期间,郭军涛、尹顺海说偷狗来钱太慢,不够分,不如偷个小孩卖了,来钱快。供述驾车强抱小孩的过程与郭军涛、尹顺海供述相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军涛、尹顺海、王文生,以出卖为目的,驾车强抱绑架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军涛辩称,没有参与谋划。经查,被告人郭军涛在侦查机关供述,其和尹顺海、王文生三个人商量怎么挣钱快,尹顺海说:卖孩子挣钱,咱们开车在街上看到没有大人看着的小孩,就抱上车开车就跑,然后回来卖了,我能把孩子卖了,他们三个人就同意了。被告人尹顺海、王文生亦供述案发前三人进行谋划,且三人供述能相互印证,对其辩解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尹顺海无前科、偶犯,经查属实,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军涛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尹顺海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王文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申文清审判员:王志敏审判员:郑学军

书记员:赵卫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