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春英。2012年7月1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移送曲阳县公安局,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春英犯拐卖儿童罪,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鹏宇、被告人冯春英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曲阳县燕赵镇西么罗村王某丙未婚先孕,于2011年2月11日在定州市第二医院(妇幼医院)生育一男婴,后通过被告人冯春英介绍,以35000元钱将该男婴卖给他人,被告人冯春英得赃款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乙、王某丙、刘某等人证言、移送案件通知书、辨认笔录、病历资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春英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春英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春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二、所得赃款人民币一千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玉红审判员:王征代理审判员:高玉贤
书记员:郑秀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