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周平,曾用名武先鹏,无业。2001年9月18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10月12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2)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周平犯拐卖儿童罪,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德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周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被告人武周平从贵州省抱来一个男婴到邳州市港上镇庄安村吴碧娥(另案处理)家,吴碧娥找到龚飞飞(已判刑)让其找买主将该男婴卖掉,龚飞飞又联系范洪兴(已判刑),范洪兴又联系买主以人民币123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给港上镇南荆邑村村民范某为子,被告人武周平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2012年10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武周平抓获,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周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案人范洪兴、龚飞飞供述,证人范某甲、丁某、范某乙、范某丙、冯某甲、范某丁、冯某乙等人的证言,邳州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周平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被告人武周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武周平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周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二、对被告人武周平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锋审判员:丁建平人民陪审员:冯岩
书记员:马嫣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