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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薛武功与席长英、李俊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运盐执字第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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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武功,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席长英,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俊英,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薛武功与席长英、李俊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运经叁区东楼10—13、东一排7—10号房产(房产证号为:2012—238、2012—237),现申请执行人薛武功书面申请表示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了此事,要求本院解除对二被执行人的房产冻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席长英、李俊英所有的位于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叁区东楼10—13、东一排7—10号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为2012—238、2012—237)。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宁伟执行员刘兵执行员吕小哲

书记员:李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