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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申请执行河南同德金华养殖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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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郭永健。被执行人河南同德金华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峰。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申请执行河南同德金华养殖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同德金华养殖有限公司存款44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