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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970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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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国际金融大厦。负责人苏建华,行长。被执行人广西雨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工业园区北海大道东沿线**。法定代表人刘惠龙,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广西雨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于2013年9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特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