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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奉化市协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百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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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奉化市协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百宽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特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协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百宽去向不明,其名下位于奉化市新潘新村12幢5号(房产证号:**-886**)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正在拍卖,待拍卖成交后本案参与分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孙百宽尚欠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协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78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庄亚平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