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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皇某与吕某甲、吕某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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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皇某与被告吕某甲、吕某乙、周某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甬奉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皇某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没有继承遗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7月2日,被执行人吕某甲、吕某乙、周阿玉应在继承死者遗产后归还申请执行人皇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559.45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吕某甲、吕某乙、周阿玉共同负担119.5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58.39元.现申请执行人皇某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5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审判员:庄亚平

书记员:董嘉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