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芜湖市。被执行人:许逸,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刘宇,女,1986年3月28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章学松,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王纪林,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秦寅龙,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申请人:冯显玲,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玮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厚本,安徽玮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鸠民特字第000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许逸、刘宇、章学松、王纪林、秦寅龙、冯显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对被执行人许逸名下所有的芜湖市镜湖区左岸生活社区某楼某室、被执行人章学松与被执行人王纪林名下所有的芜湖市弋江区都宝花园某楼某室、被执行人秦寅龙与被执行人冯显玲名下所有的芜湖市弋江区都宝花园某楼某室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陶呈成
书记员:夏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