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省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马俊,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观锦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歙民申担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350万元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黄山观锦壁纸有限公司位于歙县经济开发区的房产(房地产权证:歙房字第201202700001**)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歙国用(2011)第11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姚生
书记员:汪朝亮(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