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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与黄山观锦壁纸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歙执字第003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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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安徽省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马俊,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观锦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歙民申担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350万元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黄山观锦壁纸有限公司位于歙县经济开发区的房产(房地产权证:歙房字第201202700001**)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歙国用(2011)第11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姚生

书记员:汪朝亮(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