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黄山屯溪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李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钱定,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桂林镇。被执行人方满娟,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桂林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歙民申担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钱定、方满娟所有的位于歙县桂林镇牌头交管站边商住楼的房地产。(房地权证:歙房字第2011014730201-20110149302**;房房地权证:歙房字第2011014730202-20110149302**歙国用(2011)第267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永来
书记员:汪红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