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刚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23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夺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刚,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刚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刚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月20日至2013年7月11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