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刚,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刚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刚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月20日至2013年7月11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