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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峰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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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夺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韩峰,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高碑店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1)高刑初字第1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峰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31日至2013年7月11日,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厂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谷莉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