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柏全,别名陈君豪、陈云,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文化程度高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威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柏全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起于2009年10月26日止于2015年4月25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5月12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柏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93分。另查明,罪犯陈柏全被并处罚金12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柏全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柏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伟审判员:杨桓代理审判员:何云鹏
书记员:吉叶春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