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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辉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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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夺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辉,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唐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1)唐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辉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26日至2013年7月10日,获计分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厂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谷莉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