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胜福,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于广西忻城县,身份证号码:×××2073,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忻城县××金山村××号,现租住柳江县拉堡镇××区××大道。因涉嫌抢夺罪2013年1月21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柳江县看守所。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3)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胜福犯抢夺罪,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启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胜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胜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她人钱财,价值共计人民币1201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能主动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戚胜福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3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覃星
代书记员:廖乙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