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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翠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陕刑执字第0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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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马翠平,曾用名马主麻,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翠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海堂、马飞、蔡爱玲不服,提起上诉。经过本院二审审理,于二O一O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0)陕刑二终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0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2013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提出罪犯马翠平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计分考核获13个积极。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翠平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计分考核获13个积极。

本院认为,罪犯马翠平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马翠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32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毅代理审判员:贾黎明代理审判员:杨宗信

书记员:曹亚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