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新,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0)宝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本院复核,于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陕刑二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庄里监狱于2012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以罪犯张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新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依法审理后,于2010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张新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新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毅代理审判员:贾黎明代理审判员:杨宗信
书记员:曹亚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