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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腾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陕刑执字第00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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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腾飞,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5)宝市中法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腾飞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小红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二OO八年五月七日作出(2008)陕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原判对被告人陈腾飞的定罪量刑。本院于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作出(2011)陕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腾飞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于2013年4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提出罪犯陈腾飞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计分考核获29个积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腾飞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计分考核获29个积极。

本院认为,罪犯陈腾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陈腾飞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31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毅代理审判员:贾黎明代理审判员:杨宗信

书记员:曹亚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