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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余某某、黄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西刑初字第0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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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6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西乡县XXX,农民,身份证号XXX。2013年6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字(20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立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晚2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和余XX、余X(二余均系未成年人)在西乡县城关镇步行街玩耍时,由被告人余某某提议弄点钱,四人便从步行街一路跟随被害人XXX,途中被告人余某某称自己没有手机,又提议弄个手机。至莲花苑小区路口,被告人黄某某拦住被害人向其索要现金遭其拒绝后,即对其进行推搡。此时,被害人手机铃响,其接听电话时,被被告人黄某某和余XX继续推搡,致使被害人手中手机落地,被告人余某某随即将该手机捡起。被害人见一车辆路过,随向该司机求救,被告人余某某和余X、被告人黄某某和余XX见状后,分两路分别向文昌路方向和西乡二中方向逃跑。随后被害人舅舅XXX赶到案发现场,与被害人一同在北环路紫馨KTV门口将被告人黄某某和余XX拦截。XXX随向被告人黄某某索要被抢手机,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给余X,让其和被告人余某某到紫馨KTV门口处,称:“可能有麻烦了,赶快把手机拿过来。”说完即继续逃跑,再次被被害人和XXX拦截,XXX随即向“110”报警,民警赶到后将被告人黄某某和余XX抓获。在警车上被告人黄某某再次给余X打电话,让其和被告人余某某在莲花路转盘处等候。随后,民警在该处将被告人余某某和余XX亦抓获。5月24日,西乡县公安局以抢夺将二被告人分别处以治安拘留十三天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的户籍证明、西乡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XXX陈述;证人XXX证言;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和同案人余XX、余X的供述;现场及赃物指认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西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均无异议。经审查,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且相互间能够印证,合议庭当庭予以了采信。另有西乡县峡口镇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了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的事实。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团伙抢劫、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某某首起犯意,提议抢劫,为本案主犯;被告人黄某某积极参与实施了抢劫,系从犯,且能如实供述罪行,应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系临时起意,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仅使用了轻微暴力,犯罪情节较情,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且案发后积极退还赃物,自愿认罪,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在已知同案人被抓后,仍在同案人指定的地方等候直至被抓获的行为,为自动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手机配合公安机关让同案人在指定地点等候,为公安机关的抓捕提供的有利条件,应认定为一般立功,亦应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系从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穆光华审判员王友兰审判员彭延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