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磊,男,1995年3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7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3)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磊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段婉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为抢劫财物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磊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磊为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磊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军鹏
书记员:李慧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