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锡众,男。2010年10月11日因敲诈勒索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3)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锡众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锡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锡众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被抓获后羁押的期间,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锡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旭人民陪审员:彭海英人民陪审员:翟跟彦
书记员:秦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