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微,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2000年12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4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朱纪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晶晶,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陈龙,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2004年11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12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赵君宗,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宵,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2011年4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6日以仓检公刑诉(2012)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微、陈宵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9日又以仓检公刑诉(2013)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龙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俊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微及其辩护人朱纪文,被告人陈龙及其辩护人赵君宗,被告人陈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郑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第二起抢劫犯罪因赃物手机未追回无法评估,不能计入该起抢劫犯罪数额。2、被告人郑微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毒人员林某,是重大立功,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嫌疑贩毒人员王金双,是立功。3、被告人郑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龙是从犯,且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2年7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郑微、陈龙与陈宵在福州市鼓楼区温泉戴斯酒店一客房内,以需要上门按摩服务为将被害人“小宁”骗至酒店房间,抢走被害人“小宁”一部苹果手机(无法鉴定价格)和现金人民币700元。随后被告人陈龙又以需要按摩服务为由约坐台小姐到福州市富丽华酒店附近见面。在等待被害人何某过程中,被告人郑微、陈龙与陈宵轮流控制被害人“小宁”防止其报警。当被害人何某到达富丽华酒店附近后,被告人陈龙以要找酒店进行按摩服务为由与被告人郑微一起乘车将被害人何某与“小宁”带到福州市仓山区学生街附近的速8酒店门口。到在速8酒店门口,在此等候的陈辉(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小宁”带走。被告人郑微和陈龙继续乘车将被害人何某带至鳌峰大桥附近,被告人陈龙因有事离开。当车行至一荒凉地方,因被害人何某察觉情况不对,被告人郑微随即言语威胁要抢走被害人何某的手机。被害人何某被迫到ATM机取现金2000元赎回手机,后在雁塔公交车站被放下。2、2012年8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郑微与陈龙以需要找小姐为由先后诱骗被害人曹某与“燕子”、“娜娜”至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湖村被告人郑微姑姑家。被告人陈龙在门口车上控制“娜娜”,被告人郑微将被害人曹某与“燕子”带进其姑姑家,持塑料手铐胁迫被害人曹某与“燕子”拍摄裸体视频,抢走被害人曹某人民币1300元、一部苹果iPhone4手机(无法鉴定价格)、一条黄金项链,抢走被害人“燕子”现金人民币3000元。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13元,销赃卖得人民币5000元;苹果iPhone4手机被郑微销赃卖得人民币2600元。事后被告人陈龙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赃物黄金项链现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曹某。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郑微在福州市仓山区融侨水乡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陈宵在福州市六一路东门车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陈龙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仓前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告人郑微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某、王金双、赵婷,查获毒品冰毒净重330.62克及仿五四式自制手枪一支。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郑微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微、陈龙和陈宵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曹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郑某、江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侦破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前科材料、释放证明书、立功证明、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财物入库清单、起诉意见书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微、陈龙和陈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微、陈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龙和陈宵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但均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被告人陈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郑微的辩护人提出第二起抢劫犯罪因赃物手机未追回无法评估,不能计入该起抢劫犯罪数额的辩护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郑微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微有重大立功和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龙经依法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微和陈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微的辩护人对该节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郑微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600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郑微、陈龙继续退赔。五、被告人郑微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文锋人民陪审员:林艳华人民陪审员:徐苏琳
书记员:林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