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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世义、黄金星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南刑初字第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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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世义,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文盲,务工。曾因诈骗,于2009年12月22日被行政拘留6日。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黄金星,男,1981年6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曾因诈骗,于2009年12月22日被行政拘留6日。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志强、戴志猛,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2)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世义、黄金星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4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世义、黄金星均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婷、代理检察员傅一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世义,被告人黄金星及其辩护人李志强、戴志猛,被害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世义辩称:他有骗陈某,但没有对陈某搜身,也没有对陈某实施抢劫。被告人黄金星辩称:他有骗陈某,但没有对陈某实施抢劫。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金星是采用换港币的幌子强拿硬要,主观上不存在抢劫的犯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劫取害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黄世义、黄金星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黄金星假扮摩托车工驾驶一部悬挂车牌号为闽C×××**的黑色豪爵二轮摩托车在南安市汽车站将陈某载上车,被告人黄世义假扮问路的乘客在南安市溪美大酒店门口等候,不顾陈某反对强行上车,与被告人黄金星将陈某夹在摩托车中间载至南安市美林街道梅亭村凤凰湖边,以“兑换港币”为幌子在该偏僻处使陈某不情愿地交出人民币400元,后被告人黄世义欲对陈某进行搜身,陈某便将身上的人民币950元抓在手上,被告人黄世义不顾陈某反对,抓住陈某的手,伙同被告人黄金星强行将陈某抓在手上的人民币950元抢走。接着,在被告人黄金星载被告人黄世义和陈某佯装去银行取钱的途中,被告人黄世义将事先准备好的用塑料袋装着慌称是装钱的手提包拿给陈某,让陈某下车等候,陈某不肯,被告人黄世义即强行将陈某拉下摩托车,后与被告人黄金星一起驾车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4月8日早上,她带了1350元要去南安市医院交医药费,并将其中的400元和950元分两处放,到南安汽车站后她就到车站对面的公路边要搭摩托车,她和一名摩托车司机谈好价钱后就上了摩托车,等摩托车开了二三十米后,一名手上拎着用塑料袋装着手提包的老年男子,问说要去雨伞厂怎么走,并问摩托车工哪里有雨伞厂,摩托车工就说他姑姑是开雨伞厂的,要载那老年男子去他姑姑的雨伞厂买雨伞,然后再载她去南安市医院,她因赶时间不同意,并要搭别人的摩托车,但摩托车工说“只要二、三分钟,一会儿就到了”,她还想再说什么,老年男子就爬上摩托车,坐在最后面,而摩托车工看到老年男子上车后,马上发动摩托车开走了,在车上老年男子说自已是深圳人,要去买雨伞,到了美林皇家滨城旁边的一个桥上,老年男子说自已身上有很多港币要去银行换钱,并叫摩托车工拿5000元现金给其做押金才放心去换钱,摩托车工从身上拿了3000元出来,并问她有没有带钱,说赚了要给她钱,她说她没有钱,也不想赚,但摩托车工一直向她借钱,她就觉得那两名男子有可能在骗钱,为了回家,也为了消灾并避免身上的另950元受损,她就说身上只有400元,并拿给摩托车工,可是老年男子接下来就搜摩托车工的身,且也要搜她身,她不同意,老年男子看到她左裤袋鼓鼓的,就用手在裤袋外拍了一下,并问她里面是什么东西,她当时很激动伸手将950元抓在手心里,那两名男子看到了就一直叫她将钱借给摩托车工,她不同意,老年男子就抓住她抓钱的那只手拉向摩托车工,并将她手心里的950元拿给摩托车工,后老年男子说要将摩托车工的钱和她的钱放在一起用塑料袋包着交由她保管,并拿了一个塑料袋给她,接着那两名男子说要去银行换钱,三人又乘摩托车走,到武荣公园钟楼附近时,摩托车工叫她下车在路边等,她感觉钱可能被掉包了不下车,老年男子就下车用手放在她的肩部将她拉下摩托车,她被拉下摩托车后差点摔在地上,就又用手拉住摩托车工衣服,老年男子就将她拉住摩托车工衣服的手用力拉开,自己上了摩托车,她大喊“抢劫”,那两名男子就乘摩托车离开了,后她打开那塑料袋,发现里面装的全是纸皮等事实。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她丈夫林金义拥有一部车牌号为闽C×××**号的二轮摩托车。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陈某辨认,确认被告人黄世义、黄金星就是对她实施抢劫的人,并确认案发现场;经被告人黄金星辨认,确认作案现场。4、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位置。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向被告人黄金星扣押人民币1300元、黑色太子型二轮摩托车一部,向被告人黄世义扣押港币500元一张,并已将人民币1300元发还被害人陈某。6、机动车行驶证查询结果单,证实车牌号为闽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车主为林金义。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世义、黄金星因诈骗,于2009年12月22日分别被行政拘留6日。8、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户籍情况。9、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的情况。10、被告人黄世义的供述,在公安机关审讯中供认,案发当时,他看到那名妇女的裤袋鼓鼓的,判断是钱,就以押金不够为借口,伸手去拍那名妇女的裤袋并问是什么,那名妇女以为他要搜她的口袋拿她的钱,就自己把钱拿出来抓在手心里等事实。11、被告人黄金星的供述,在公安机关审讯中多次供认,他和父亲黄世义因为经济紧张,就商量着利用清晨到南安汽车站、成功雕像等地假扮摩托车工载客的形式,把乘客骗到偏僻地方,以“换港币买雨伞”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不成的话就硬抢,2012年4月初的一天早上8时许,他开了一部闽C×××**号套牌黑色太子摩托车载黄世义到南安汽车站寻找目标,他在车站对面的人行道上等客,黄世义提着一个用塑料袋装着的黑色手提包站在他附近,当日9时许,他们看到一名40岁的中年妇女下车,他就将摩托车凑过去,问她要去哪里,她说要去市医院,经谈妥价钱后她就上了他的摩托车,当时黄世义站在溪美大酒店方向的路边,黄世义看到那名妇女上了他的摩托车就走过来假装问路,并和他聊起雨伞厂的事,黄世义就让他载其去雨伞厂,他说可以,并对那名妇女说要先载黄世义去雨伞厂,让黄世义上他的摩托车,那名妇女说她急着去医院,他对她说“很快很快,两三分钟就好了”,并不管那名妇女愿不愿意就骑着摩托车往美林大桥方向行驶,在路上,黄世义就骗那妇女说其从深圳来要去买雨伞,但身上的钱都是港币没有人民币,让他们换点,并从口袋里拿出一张面值500元的港币给他和那名妇女看,那名妇女说她赶时间不想换钱,他说“换一下就好了,很快的”,就和黄世义将这名妇女载到了武荣公园钟楼对面的一条水泥路上去,后在凤凰湖边一座没建好的桥上停下来,那名妇女一直说她不想换钱,他一直对那名妇女说换点港币没事,可以赚取差价,黄世义就骗说其身上有很多港币,若要换钱其要跟着去,并要他拿5000元人民币做押金放在其身上,因为这是他和黄世义事先商量好的,所以他就从身上拿3000元给黄世义,黄世义就问那名妇女有没有钱,那名妇女说她只有400元并从口袋里拿出来,他拿走那400元后,黄世义就说其身上有很多港币,怕他们抢其钱就要求搜他们的身,然后他就将他的外套敞开,向黄世义证明他身上没有带工具,黄世义就要去搜那名妇女的身,那妇女一时激动将裤子里的钱握在手心,他和黄世义看到那妇女还有钱,要拿但她一直抓着不放,他和黄世义就骗她说很快就会拿钱过来,然后也不管那妇女同不同意,黄世义就很用力地从那妇女手中将钱抢过来,他和黄世义拿到钱后,黄世义就将事先准备好的用塑料袋装着的手提包拿给那名妇女,并说是他的3000元和她的钱,要她保管不要打开,其实手提包里都是纸皮,后来他驾驶摩托车要载黄世义离开时,那名妇女抓住他的衣服,并大喊抢劫,不让他和黄世义走,但被黄世义用力推开,他和黄世义就逃离现场了等事实。被告人黄世义、黄金星经事先预谋,不顾被害人反对,将被害人载至偏僻处,使被害人不情愿地交出人民币400元,后又强行抢走被害人抓在手上的人民币950元,并在被害人不同意其离开时强行将被害人拉下车的事实,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金星在公安机关审讯中也多次供认,能相互印证,结合被告人黄世义的供述,足以认定。因此,被告人黄世义、黄金星分别提出他们没有对陈某实施抢劫的辩解,以及被告人黄金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金星主观上没有抢劫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行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世义、黄金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二被告人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采用暴力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因此,被告人黄金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金星不构成抢劫罪,本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被告人黄金星已主动退出大部分抢劫违法所得赃款,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曾因诈骗被行政拘留,仍不思悔改故意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世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金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三、已向被告人黄世义扣押的作案工具港币500元一张,已向被告人黄金星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太子型二轮摩托车一部,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四、责令被告人黄世义、黄金星共同退出尚未退出的抢劫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50元,返还被害人陈秋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李炳南人民陪审员:黄开明人民陪审员:郑全定

书记员:洪振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