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亮(绰号“亮阿叽”),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2013年10月11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刑诉(2013)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亮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亮犯抢劫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亮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亮携带起子撬开李某甲家门,进入李某甲居所意图非法获取他人钱财,在发现被害人李某甲在家后对被害人李某甲进行殴打、搜身,被告人李亮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李亮抢劫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欣人民陪审员:许和平人民陪审员:李建辉
书记员:喻文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