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琪,男,199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肖家塅村。因涉嫌犯抢劫罪,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0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琪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胡继恩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琪犯抢劫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琪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琪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二千元,应予追缴,返还给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刘琪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二千元,返还给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琪的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继恩
书记员:钱俐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