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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刘宽超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芦法刑初字第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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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宽超,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9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公刑诉(2013)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宽超犯抢劫、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李叶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平和、夏秋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抄羽担任法庭记录。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俊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宽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刘宽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刘宽超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2013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刘宽超伙同“沈某”(真实身份不详,未到案)窜至株洲市芦淞区平和堂南面的通道内,由“沈某”望风,被告人刘宽超动手盗得被害人何某停放在通道内的一台黄色女式摩托车。得手后被告人刘宽超驾驶盗来的摩托车向平和堂沿江路出口逃窜,在出口处被保安人员拦截用凳子打倒,尔后迅速弃车沿沿江路逃跑。在公安民警和保安人员对其实施抓捕的过程中,被告人刘宽超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辣椒水喷雾撒向追赶他的人,造成公安民警刘某、胡某眼部受伤。被告人刘宽超逃至满江红菜市场门口附近时被民警抓获。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某、胡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经株洲市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93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何某的报案及陈述证明:2013年8月13日20时许,他到家乐福购物时将自己的黄色雅马哈摩托车停放在平和堂南面通道内。当日22时许他购完物出来发现摩托车被盗,后保安人员告诉他摩托车已追回,他便到派出所报案;2、监控视频录像及截图证明:两名男子盗窃一台黄色摩托车,其中一人驾驶盗来的摩托车从沿江路出口逃跑时被安保人员用凳子打翻;3、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他是中鸿物业保安部工作人员,2013年8月13日晚,他在监控室通过监控视频看到两名男子盗窃了平和堂南面通道的一台摩托车,遂报警。与两名处警民警会合后,他们一起赶至该通道沿江路出口,看见一名男子往满江红菜市场方向逃跑,有保安队员在后面喊抓偷车的,于是一名民警下了警车跑步追赶,他和另一名民警驾车追赶,追至满江红菜市场附近时,逃跑的男子用一瓶白色喷雾朝车内撒,他顿时感觉脸部发烫并流眼泪鼻涕。随即他和民警一起下车继续追赶,后民警在满江红菜市场门口将该男子抓获;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建宁派出所民警,2013年8月13日晚9时许,接到平和堂保安人员报警称有人在平和堂旁的通道上偷摩托车后,他和同事刘某驾驶巡逻车一起赶到现场,看到一名男子沿着沿江风光带往满江红菜市场方向跑,报警保安称就是此人偷车,刘某遂下车追赶,他带着报警保安驾车追赶,追到满江红菜市场附近,逃跑男子突然用一个白色小瓶子朝巡逻车内甩,他马上下车继续追赶抓获了该男子,并在附近地上捡到一个白色喷雾瓶,他感觉到脸上发烧眼睛刺痛;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建宁派出所民警,2013年8月13日晚9时许,接到平和堂保安人员报警称有人在平和堂旁的通道上偷摩托车后,他和同事胡某驾驶巡逻车一起赶到现场,看到一名男子沿着沿江风光带往满江红菜市场方向跑,报警保安称就是此人偷车,于是他下车跑步追赶,胡某和报警保安驾车追赶。快要追上男子时,男子突然回头朝他脸上喷东西,当时他就感觉眼睛火辣辣的,后他看到胡某驾驶的警车也正好开过来,男子跑到警车右边用一个小瓶子朝警车内喷,接着车内的保安揉着眼睛下来了。随后胡某也下车和他一起继续追赶该男子,并在满江红菜市场门口抓获了该男子;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中鸿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负责进货通道沿江路出口的安保工作。2013年8月13日晚9时许,他接到保卫队长谭某的电话说,一名盗窃摩托车的人正朝沿江路出口冲出来,要他拦住此人。他马上站到出口处,看到一名年轻男子开着一台黄色摩托车冲过来,便随手拿起身边的凳子将其砸倒在地,该男子立即丢下摩托车往马路上跑,他跟在后面追赶。随后,警察驾驶警车带着谭某开过来,他指明了男子逃跑的方向。20多分钟后谭某回来了,说小偷已经被抓获,但谭某的脸上被小偷喷了东西,眼睛火辣辣的痛;7、被告人刘宽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公安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2013年8月13日,他伙同“沈某”在平和堂南面的通道内盗窃了一台黄色摩托车,他驾驶偷来的摩托车准备从河边的出口出去时,发现前面有保安,于是他将事先准备好的辣椒水喷雾器拿在手上。当他骑到出口时,一名保安用一条凳子将他打倒在地,他爬起来后逃跑,有人在后面追他,快被追上时他为抗拒抓捕用辣椒喷雾洒向此人,继续跑的过程中发现有一辆警车也在追他,于是朝警车内也甩了几下,最后他在菜市场门口他被警察抓住了;8、机动车查询信息、销售单、摩托车照片证明:被盗黄色雅马哈摩托车的基本情况;9、对案记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刘宽超指认了盗窃摩托车的犯罪现场;10、银白色喷雾瓶、照片及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被告人刘宽超使用的辣椒喷雾器的情况,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该喷雾器及被盗的摩托车,摩托车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11、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株洲市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雅马哈黄色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930元;1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刘某、胡某双眼损伤,二人伤情均系轻微伤。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已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刘宽超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宽超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如下事实:2013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刘宽超窜至株洲市芦淞区贺家土花样年华网吧门口,盗得被害人纪某某停放在此一台黑色助力车。经株洲市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纪某某的报案及陈述、销售单、合格证证明:2013年8月10日20时许,纪某某将自己的黑色助力车停放在贺家土花样年华网吧门口,次日凌晨0时许发现车子被盗,遂报警;2、被告人刘宽超的供述证明:2013年8月10日21时许,他盗窃了停放在贺家土花样年华网吧门口的一辆黑色助力车的事实;3、对案记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宽超指认了盗窃助力车的犯罪现场;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株洲市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黑色助力车价值人民币3150元。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已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另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以下事实:1、人口信息材料:证明被告人刘宽超的基本身份信息,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刘宽超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9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2月20日刑满释放;3、破案经过证明:2013年8月13日,公安民警经一路追赶,在满江红菜市场门口抓获刘宽超。在抓获过程中,刘宽超用随身携带的辣椒水朝追赶的民警和保安人员喷洒。刘宽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在平和堂南面通道盗窃一台黄色摩托车的事实及2013年8月10日在贺家土盗窃一台黑色摩托车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已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宽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2013年8月13日的盗窃中,被告人刘宽超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宽超犯抢劫、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宽超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宽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宽超因涉嫌抢劫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抢劫犯罪中,被告人刘宽超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宽超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刘宽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宽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从被告人刘宽超处扣押的辣椒水喷雾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刘宽超盗窃所得助力车一台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叶舟人民陪审员:赵平和人民陪审员:夏秋林

书记员:抄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