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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某盗窃罪,陈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鄂大冶刑初字第00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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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冶检刑诉(2013)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长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事实部分2013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剪刀、匕首等工具,分别窜至大冶市城区地缘网吧、新人类网吧、英皇网吧等地,盗窃作案7起,盗得现金及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1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月26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剪刀、匕首,窜至大冶市东风路街道办事处观山路地缘网吧,趁上网顾客被害人三熟睡之机,用剪刀将其裤子口袋剪开,盗走人民币5300元。2、2013年2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剪刀、匕首,窜至大冶市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大冶大道新人类网吧,趁上网顾客被害人四熟睡之机,盗走其放在电脑桌上的白色“魅族”牌手机,因手机资料不详,物价部门无法鉴定。3、2013年3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剪刀、匕首,窜至大冶市东风路街道办事处观山路地缘网吧,趁上网顾客被害人五熟睡之机,用剪刀将其裤子口袋剪开,盗走人民币1000元。4、2013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大冶市江浙商贸城英皇网吧,趁网吧收银员证人一熟睡之机,盗走收银台抽屉内人民币2700元。5、2013年4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大冶市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大冶大道新人类网吧,趁上网顾客被害人六熟睡之机,盗走其黑色“华为”牌手机1部,因手机资料不详,物价部门无法鉴定。6、2013年4月8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大冶市云顶花园英皇网吧,趁上网顾客被害人七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500元。7、2013年4月8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剪刀、匕首,窜至大冶市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帝域网吧,趁上网顾客被害人八熟睡之机,用剪刀将其裤子口袋剪开,盗走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人口信息情况、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三、被害人四、被害人五、被害人六、被害人七、被害人八、被害人九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陈某某均无异议,予以确认。二、抢劫事实部分2013年5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剪刀、匕首,窜至大冶市东风路街道办事处新冶大道闯天下网吧,趁网吧收银员证人二熟睡之机,盗窃网吧主管被害人一放在收银台内的手提包,在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一发现,被告人陈某某遂扔下手提包往外逃跑,被害人一赶上前抓住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为抗拒抓捕,当场掏出匕首将被害人一刺伤,被害人一喊来网吧工作人员被害人二帮忙,双方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又将被害人二刺伤。后二人将被告人陈某某制服,公安机关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公安部门审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一被他人用刀刺伤左颞部导致皮肤裂伤,其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二被他人用刀刺伤左肩外侧导致皮肤裂伤,其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人口信息情况、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医院病历等书证;证人二、证人三的证言;被害人一、被害人二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大冶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陈某某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持刀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抢劫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五月二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一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玲人民陪审员:刘琼青人民陪审员:刘丰

书记员:王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