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磊。因本案于2013年7月2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3)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磊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高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高磊在青田县城的一个游戏厅内玩电子游戏,在玩游戏过程中高磊输掉了自己身上携带的钱和其从女友林某卡内取出的4700元人民币。因其无法偿还该笔钱款,高磊遂起意在青田抢劫。后高磊从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38号的小店内购买了一把小刀准备用于实施抢劫。2013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磊走到青田县鹤城街道别墅小区7幢3单元的楼下时,碰到被害人李某,高磊上前用手从背后掐住李某的脖子要求其交出身上财物。李某不肯交出财物,被告人高磊遂用小刀顶着李某的脖子,并抢走李某随身携带的白色手提包后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高磊取走该手提包内的2000元人民币,并将手提包丢弃在别墅小区对面的草坪里。经查,被抢的手提包内有一部白色苹果手机、李某本人护照等物品。经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2013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高磊在温州乐清被抓获归案。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高磊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6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高磊的身份信息、侦查报告、被害人的受伤照片、尾号为1146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开户情况和交易往来详单、抓获经过、赔偿协议及收据;2、证人林某、张某甲、孙某、张某乙、邓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磊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青价认(2013)89号价格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被告人的现场指认笔录;被害人的辨认笔录;7、案发当天涉案路口的监控视频。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所劫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东民代理审判员:楼伟标人民陪审员:陈祝君
代书记员:刘静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