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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钟国宝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金东刑初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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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1994年5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浙江交通技师学院学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章丹清,金华市金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2)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茂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章丹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9日晚9时许,被告人钟某在其就读的浙江交通技师学院行知楼二楼见被害人陈某(在校学生)拎着一只黑色布袋下楼,决定对其进行抢劫,并尾随被害人陈某至学院的陶行知雕像旁,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陈某扑倒在地,用双手按住被害人陈某头部,被害人陈某大声呼救,被告人钟某用手捂住被害人陈某的嘴巴进行威胁,强行从被害人处劫得内装有手机一只、现金85元等物品的黑色布袋一只。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劫手机价值人民币275元。案发后,赃款赃物被追回或退赔,并返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与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陈某陈述;被告人钟某的交待,在庭审中亦供认不讳;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金东价认(2012)鉴字第35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和辨认笔录等;侦破经过;被告人退赔清单、学校出具的被告人在校表现、被害人谅某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某在校表现好,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本案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卢炳奎人民陪审员:姜建清人民陪审员:王永芳

书记员:傅晓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