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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贺东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甬余刑初字第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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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东。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13)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东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童海康、被告人贺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将人推倒、强拉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贺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方长世人民陪审员:叶厥翔人民陪审员:黄永明

代书记员:诸张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