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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申某某犯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邯山刑初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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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某某,农民。因涉嫌抢劫于2012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3)第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盗窃、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申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韩某丰(另案处理)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到邯郸市邯山区水厂路赵都新城S1号建筑工地行窃,当被告人申某某将一台桑普牌太阳能水箱(价值1200元)从仓库搬出后,被该工地值班人员发现并制止,被告人申某某随手从地上拿起砖块将工地看管人员牛某某的手电筒及对讲机砸落在地,并对其进行击打,造成牛某某右侧面部3.0CM*2.0CM皮擦、肿胀和左手中指1.0CM划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2012年11月的一天22时许,其在上述地点盗窃桑普牌太阳能一套,(价值3580元)的犯罪事实。破案后上述被盗物品均已发还被盗单位。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申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盗单位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王某某、于某证实,2012年12月23日前后,公司将桑普牌太阳能放在邯山区赵都新城S1号工地仓库内,仓库没有门只用木板挡着,没有专门人员看守,是看工地的人员帮着看守。经清查共丢了16套,这16套不是一次性丢的,具体什么时间其说不清,也没有报案。共丢了10个水箱包括今天凌晨没有偷走的水箱,什么时间被盗的其说不清。2、证人王某某,2012年12月28日凌晨5点多钟,其在工地巡查时,发现一高一低两名男子正在从库房里偷太阳能,俩人将太阳能抬到马路边,旁边放着一摩托车,其上前制止,个低的男子说不要找事,赶快走。其回去用对讲机喊和其一起看工地的牛某某,牛某某一个人就去东面的库房了,其回住处了。约半个小时,其听到有人喊,出来一看是派出所的。看到牛某某躺在库房北面,被人打伤了,那个低个男子躺在马路边上。3、证人牛某某,2012年12月28日凌晨5时许,在赵都新城1号工地,同班人员王某某用对讲机喊,老牛老牛快过来,有人在偷太阳能,在商业楼北面。其右手拿手电,左手拿对讲机就过去了。其看到两个男子在存放太阳能的仓库的东面路的西侧站着,旁边有一辆摩托车和一个装有太阳能的水箱。其走到距离他们俩十米左右用手电照他们时,低个男子向其跑过来,顺手从地上捡了一个砖块的东西,先砸了对讲机,又砸手电筒,后砸其头部并说不准喊,其就抱着头蹲到了地上。4、证人李某某,2012年12月28日5时30分许,其到工地食堂吃饭,看到有围观的人,路上躺着一名男子,其用平某海的手机打110报了警。5、同案犯韩某丰供述,2012年12月27日下午下班时申某某给其打电话约好在学院北路一小饭店喝酒,喝了大约2瓶白酒,期间申某某说,一会让其和他一起到赵都新城工地偷点东西。凌晨1点左右,二人到赵都新城一个存放太阳能的仓库,其把摩托车放到路边,申某某进到仓库内,其在门口等着,一会申某某从堆放好的太阳能桶的最上面递下来一个纸箱包装的太阳能桶,其在下面接住,一起把桶抬到马路边,申某某说把桶放到摩托车后座上,其说桶太大没法放,正在商量时,被人发现了。人家就喊有人偷东西。其就骑着摩托车往南跑了,跑到南头马路堵着没路了,就往回跑,有一堆塑料管挡住路了,工地上出来10来个人拿手电照,还拿砖头扔,其看跑不了,就下车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冲这些人骂,把他们吓唬回去。申某某在什么地方其不知道。其身高1.68米。6、被告人申某某供述,2012年11月份的一天,其骑电动路过赵都新城工地,工人正在楼上装太阳能热水器,楼下一个商业楼门里放着好多太阳能热水器,就想偷一套自己用。就在当天晚上22时许,其从该工地偷了一套。12月27日晚上20时许,其在家里喝了半瓶啤酒,想到赵都新城工地上踩点偷东西,给同学韩某丰打电话,他说在路边小吃店喝酒,其骑着电动车来找韩某丰(赵都新城附近)。在喝酒过程中,其给韩某丰说晚上其要到工地偷东西。具体偷什么没说,韩某丰当时什么说的记不清了。喝酒喝了很长时间,大概在次日凌晨的时候,其骑着电动车把韩某丰带到赵都新城售楼部东边的车队处,其和韩某丰又说的什么也记不清了,其脑子里一直想着要去偷太阳能热水器,之后其的脑子就处于空白状态,等再有印象的时候,就是在赵都新城工地的一栋楼下,警察当时也到场了,然后警察把其带到了派出所,其先是喝了好多水,其开始清醒了。从放太阳能热水器门市里提取的手机是其偷东西时留在现场的。其身高1.59米。7、邯郸市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邯山价(鉴)字(2013)第00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显示,被盗的桑普太阳能壹套价值3580元、被盗太阳能水箱壹个价值1200元。8、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显示,被盗的桑普太阳能壹套、被盗太阳能水箱壹个已发还被害人。9、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邯公物鉴(伤检)字(2013)10688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示,牛光山右侧面部挫擦伤,属轻微伤。另有被害人伤情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民事赔偿证明、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在再次行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盗窃犯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抢劫的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既未取得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属抢劫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8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曹英会审判员:武宏伟人民陪审员:赵航

书记员:黄晓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