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文海。因本案于2013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李燕。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文海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昱泉、被告人管文海及其辩护人李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6日0时许,被告人管文海伙同管成海、管士良、纪云海(均已判决)至米国安(已判决)事先带领其等人经过踩点的本市西湖区蒋村乡龙章村7组101室,采用殴打、威胁、捆绑等方式,从被害人李某乙、俞某处劫得人民币约5000元、铜废料约28斤(价值人民币784元)、废电线7斤(价值人民币127元)、手机二只,并致使被害人李某乙、俞某身体多处受伤。其中,被害人俞某的伤势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文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乙、俞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同案犯管成海、纪云海、管士良、米国安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损伤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文海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入户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管文海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管文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管文海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承芙人民陪审员:王为民人民陪审员:王辉
书记员:朱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