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佳广,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身份证号码:×××3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防城港市××城区××××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防城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3)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佳广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覃泽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佳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佳广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佳广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佳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佳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耀福审判员:何祥文人民陪审员:郑锡金
书记员:杨家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