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秀勇。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4日作出(1999)北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秀勇犯抢劫、盗窃、销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林秀勇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7日作出(1999)桂刑核字第349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林秀勇犯抢劫、盗窃、销赃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3月1日交付执行。2002年3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罪犯林秀勇曾于2007年1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09年3月、2011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四年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林秀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秀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1年3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3.96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秀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秀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18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审判员:张汝辉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