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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兴刑初字第105号被告人邓╳╳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兴刑初字第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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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绰号“XXX”,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安县看守所。被告人XXX,绰号“XXX”,男,1986年3月8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安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3)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2年10月27日晚上22时30分许,被告人XXX、XXX伙同XXX(在逃)在兴安县严关镇塘堡小学旁,采取持刀抢劫的方式,抢走出租车司机XXX现金约300元及一部诺基亚N97型手机。2、2013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XXX、XXX伙同张一峰(在逃)在兴安县严关镇塘堡村委李子园村路口,采取持刀抢劫的方式,抢走出租车司机XXX现金130余元及一部诺基亚手机。3、2013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XXX伙同张一峰(在逃)在兴安县严关镇塘堡村委李子园村路口,采取持刀抢劫的方式,抢走出租车司机XXX现金1000余元。4、2013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XXX以坐出租车为由,事先从桂林搭出租车到兴安县严关镇塘堡村委李子园村路口,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XXX现金400余元。5、2013年3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XXX以坐出租车为由,事先从桂林搭出租车到兴安县严关镇塘堡村委李子园村路口,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XXX现金500余元。6、2013年3月25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XXX以坐出租车为由,事先从桂林搭出租车到兴安县严关镇高速公路高架桥往桂林方向右边第一个路口进去1公里处,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XXX现金800余元。7、2013年3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XXX以坐出租车为由,事先从桂林搭出租车到兴安县严关镇塘堡村委桂黄公路一上坡路口,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XXX现金400余元。综上,被告人XXX参与抢劫作案共七次,被告人XXX参与抢劫作案共二次。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XXX、XXX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011)兴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兴看释字(2011)第56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XXX、XXX、XXX、XXX、XXX、XXX、XXX的陈述、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被告人XXX、X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XXX参与抢劫作案七次,对其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XXX参与抢劫作案共二次,对其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XXX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XXX、XXX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XXX所起作用比被告人XXX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28年4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二、被告人X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黄恺审判员:赵丹人民陪审员:黄立富

书记员:唐美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