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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东刑初字第116号被告人覃俊欢抢劫一案一审判决书

(2013)东刑初字第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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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俊欢。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俊欢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苏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俊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覃俊欢与同案人何××、巫××、邓××闲逛至东兴市教育西路时,遇见被害人熊×、熊××,覃俊欢遂心生歹念,提议一起对熊×和熊××实施抢劫。当四人尾随被害人熊×和熊××至教育路某皮具店门口时,一起上前将两被害人围住,同案人何××、邓××上前抢夺熊×的手提包,同案人巫××拿出一把多功能小刀,冲上去踢了熊×一脚,在旁的何××拿出一把水果刀,威胁熊×将包交出,熊×被迫将包松开。四人抢得包后往利客隆方向逃走,在金鑫阁小区进行分赃。被告人覃俊欢分得西金项链、银项链各一条,同案人何××分得“诺基亚”手机一部,外国货币若干、玉器笑佛像一个,同案人巫××分得手表一个。经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909.3元。以上事实,被告人覃俊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覃俊欢及同案人何××、巫××、邓××的供述,被害人熊×、熊××的陈述,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说明,香港卓尔珠宝质量保证单,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俊欢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俊欢抢劫他人财物,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覃俊欢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俊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俊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念明代理审判员:吕智德人民陪审员:陆彦宗

书记员:李青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