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作贵,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16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作贵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作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作贵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在逃跑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作贵犯抢劫罪成立。被告人欧作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作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凌小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