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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朱加周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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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加周,无业,(以上内容均为自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加周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加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加周于2013年5月6日23时许,在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体育公园内,使用砖头拍打被害人卢某头部(经鉴定属轻微伤)后,抢得被害人卢某的tcl牌w7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223.5元。同时,被告人朱加周还使用语言威胁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卢某的女朋友徐某(女,17周岁)手机电池一块(价值人民币33元),现金人民币110元。得手后,被告人朱加周逃离现场。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缴获的物品已由公安机关分别发还给两被害人。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手机销售凭证及销售单复印件、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卢某、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加周的供述、相关的辨认笔录、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朱加周、雷双玉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加周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朱加周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加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的作案工具砖头一块、胶袋一个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名态审判员:潘泽滔人民陪审员:汪平

书记员:薛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