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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郭某抢劫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佛中法刑二初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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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文盲,务工,住河南省新蔡县。因本案于2012年11月30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3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友元,系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娴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李友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8日晚22时许,被告人郭某与郭某2(已判刑)先后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龙东新区一巷8号铺被害人汤某的住处看影碟。期间,郭某2趁被害人汤某换影碟之机,采取勒脖子、用铁锤砸头部、用菜刀割颈脖的方法,当场杀死被害人汤某,抢去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20元、摩托罗拉2688型手机一部、丽声VCD放映机一台、VCD影碟14张、帆布手提箱一个。期间,被告人郭某离开现场。事后,郭某2拿着被害人的财物逃离现场,后在南海里水某某时被治安队员暂扣装有赃物的手提箱。经法医鉴定,汤某系被锐器切割颈部致右侧颈动、静脉断裂,出血性休克死亡。经价格鉴定,上述赃物价值人民币54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主要内容:2002年7月左右,我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大沥跟随我的姨父孙某,他是收玻璃瓶的,我帮他打工,具体地点记不清了。2003年1月,春节前我同村的老乡郭某2知道我没有回家,就到我居住的地方找我,那几天他一直在我的住处住,顺便帮孙某打工,准备过完年再走。刚过完春节后某一天夜晚,我吃饭后就到距离孙某档口50米远的被害人的档口看电视,我不知道被害人叫什么名字,只知道他是四川人,年约37岁,平时收废品。他经常有玻璃瓶拿去孙某的档口卖,所以他也认识我。我在他家看电视,约一个多小时后,郭某2也过来看电视。郭某2进屋后猛拉卷闸门并用脚跺一下,弄出很大声响,被害人很生气,对郭某2说这个卷闸门你那么用力拉,拉坏了谁赔,郭某2不服气就说不就是一个卷闸门,又不用很多钱,被害人很生气地撵他出去,不让他看电视,我对被害人说那人是跟我住在一屋子的。郭某2和被害人吵了起来,还打架了,郭某2的脸被抓伤,右手一只手指被咬伤。第二天晚上20时左右,我在家吃过饭就去被害人家里看电视,我走时郭某2正在屋里喝酒。约21时,郭某2又过来被害人家,他把卷闸门全拉下来,被害人听到声响就看了门口一下,看到郭某2之后就没有理会了,继续坐在椅子上看电视。进来后,郭某2从腰里掏出一把铁锤,走近被害人,举起铁锤对被害人头部先砸了一下,被害人反应过来就想站起来,郭某2又拿锤子对着被害人头部砸了第二下,之后上前用右手单手勒住被害人的脖子把他压倒在地,当时郭某2的铁锤已经掉在地上了。被害人就拼命反抗,但没有叫喊,刚好倒地的地方有一个切菜案板,菜刀就放在那里,郭某2就顺手抄起了一把菜刀,对着被害人的脖子砍一刀。我看见被害人的脖子流血了,就对郭某2说你怎么把人杀了,郭某2说你走吧,这没你的事。我就把卷闸门打开后跑回住处了,当时郭某2还没有走。郭某2行凶的过程约5分钟左右。22时许,我回到了孙某档口,我让他开门,他开门之后,我就跟孙某说郭某2把那个四川人杀了,孙某就问为什么要杀对方,我就告诉他因为前一晚看电视拉卷闸门的事情导致双方发生争执,孙某就说这样有什么用,我们在档口聊了半小时左右就睡觉了。那天晚上郭某2一直没有回来。第二天天亮后,孙某就用三轮车带我去雅瑶那里,走的时候我问他要了100多元钱,具体数额记不清,不到150元,孙某给我了,当时我自己没有钱,我就坐火车回老家了,我是一个人回家的。我回到老家第二天见到郭某2,郭某2说那人被我打死了,你出去打工,否则公安机关抓着你,如果说出我的事,我就杀你全家。(被告人郭某的第二份供述称郭某2说如果抓到我,就不关你事,但是如果抓到你,就不能咬我出来,由你承担全部责任,你如果咬了我,我就弄死你全家)。虽然我没有作案,但我也没有反驳他,因为要是我供他出来了,他就会在没有归案之前把我家人杀死,我怕他真这么做,我就不敢吭声。在这种情况下,我和全家人到新疆巴楚县打工,再也没有回来过。郭某2作案的事情我没有向其他人说过,当时也没有其他人看见,他作案之前也没有和我商量。郭某2使用的锤像是孙某档口里面的,我们平时用来砸玻璃的,锤有30厘米长的木把,菜刀是被害人家里的。我认为郭某2杀害被害人是因为案发前一天晚上他去被害人那里看电视的时候弄坏了对方的卷闸门,两人争吵起来,郭某2受伤了就很生气。被害人的档口除了电视机还有一部手机、一台V**、一辆摩托车、一辆三轮车。被害人的档口是一层瓦房,里面没有什么分布的,床就摆在最里面,电视就放在进门口左边的位置,右手边有一张木椅。我不知道郭某2从档口里面拿了什么东西。郭某2杀人的时候我看见了,但没有阻止,我当时很害怕,坐在凳子上不敢说话。2012年8月,我打电话给亲属打听家里爷爷奶奶的情况时,亲属向我透露,因我涉嫌杀人被公安机关通缉,派出所警察去过家里找我。我知道被通缉后,忙完手头的工作就回家乡的派出所投案,说出郭某2杀人的事情。现在我无法查找孙某的去向。我一直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离开家乡躲起来是害怕郭某2报复我,把我家人弄死,我当时小孩还小。后来我听父亲郭某3说他被抓了,而且我家小孩也长大了,我就不怕他报复了。2003年6月左右,父亲郭某3是最后一个去新疆跟我一起生活的亲属,当时他告诉我的,孙某有无被抓我就不清楚了。2012年8月左右,我打电话给妹夫曹某,他说了通缉的事,我才知道。我当时告诉他我要投案自首,投案是为了讲清楚自己没有参与杀人的情况。我也不知道案发后孙某曾去我家要求赔偿的事情,因为当时我已经去了新疆了。被告人郭某辨认出郭某2就是杀害被害人的人;指认出案发地点;辨认不出作案的铁锤、菜刀,被害人的手机、VCD机和皮箱。2、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2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主要内容:(2003年的供述)我和郭某是邻居,从小认识。2002年农历12月,郭某打电话给我,让我从河南老家到广东南海大沥找工作。我在农历十二月十六日左右来到郭某打工的地方,那是位于南海大沥的一处出租铺位,该铺位是收购旧玻璃的,我就在该铺位帮老板孙某将收购回来的玻璃打碎。孙某是郭某的姨父。作案前十多天,也就是我来到南海的第二天,郭某就带我去隔壁收废品的四川籍被害人的铺位看电视,我觉得不好看,很快就离开了,所以我不认识被害人,我跟他也没用任何仇恨。两个铺位相隔三十多米。作案几天前,我问郭某有没有钱给我回家作路费,他说没有,后来他提出一起到路上抢手机卖钱,我不同意。2003年春节正月初五,他提出去抢隔壁四川男子的财物,并且告诉我他看见对方有3000元现金,我当时觉得距离太近,没有同意。正月初八时晚,我和郭某、孙某在铺位吃晚饭后,孙某离开了铺位,我当时喝了半斤白酒,郭某再次叫我去抢隔壁四川男子,我同意了。郭某还说去对方铺位看影碟,趁对方换光盘背对着我们的时候可以用铁锤打他。孙某后来又回来了,于是郭某和我就先后离开。我不知道孙某事前是否知道我们要去抢劫,我事先没有向他说过。被害人的铺位有两个卷闸门,南北向的。铺位大约120平方左右,东墙有一张床和一台电视机,里面还有一个卫生间。郭某刚开始让我拿铁锤,我不同意,他就自己拿了,还说他负责将被害人打晕,我负责抢对方的财物,我就同意了。当天晚上9时许,郭某在孙某的铺位拿了一把敲玻璃用的铁锤插在后腰,也带了一张光盘,然后和我一起到被害人的铺位看VCD。进去的时候,我就把卷闸门拉下来,但没有反锁,当时被害人在听音乐,郭某就说播放他带来的光盘,于是被害人就播放了,我们看了大约半小时。大约晚上10时许,被害人说不好看,于是去换光盘,郭某趁被害人背对我们之际,从后裤头带掏出铁锤,对着被害人的前额狠敲几下,见状我就用手勾住被害人的颈部勒紧来控制他。被害人反抗,郭某就继续用铁锤敲被害人的头部及前额,被害人就用手抓我的脸,还用手抓我的嘴巴,我就咬了被害人的手指,我的面部被抓伤流血了,我左手中指当时也被咬伤了。郭某敲打被害人头部时,被害人的血喷出来溅到我的衣服上,被害人挣扎了几下就不出声正面倒地了。我用手摸了下被害人的颈部,发现他没有气息了。被害人在挣扎的过程中,将灯拉灭了,郭某后来叫我将菜刀递给他。由于进来时我已看见桌上有一把菜刀和一些青菜,于是我在黑暗当中跑到离电视机几米远的桌子上就拿了菜刀,然后递给他。他就用菜刀砍了几下被害人,至于砍到什么部位我不清楚,然后他把刀交还给我,我摸到刀上有粒状血滴,于是我就将刀扔在厕所门边。被害人倒地时郭某也把铁锤交给我,所以我也把铁锤放在厕所门口。郭某说看被害人有没有钱,于是我搜了被害人的身体,在被害人的上衣右口袋(之后的述供称在裤袋)找到一个钱包,取走了里面的钱。后来在床边的桌子上找到了被害人手机,郭某打着打火机,我就在桌面找到了手机,然后在电视机上面拆下VCD机放在床上,最后我在被害人的铺位里面找到一个布质皮箱,我把衣服倒出来后将手机、VCD机、手机充电器、电池放入皮箱里,箱子里还有一两件衣服用来垫住财物,还有一把小刀。之后郭某拿出被害人床上的毛巾毯子,我们合力将被害人的尸体盖起来,尸体头朝东北方向,靠近厕所方向。接着我们用被害人屋里的衣服换下自己的衣服,我还穿了被害人的鞋子,因为我们衣服都沾了很多血,我用一个塑料袋将血衣和鞋子装起来,最后我和郭某提着箱子和装着血衣的袋子离开现场,并将卷闸门拉下。之后郭某送我到案发铺位东边的一个池塘边搭摩托车到南海里水某某躲起来,因为那里有我的老乡,并且说好第二天去找我看能否借钱给我回家,郭某就回去孙某租住的铺位。于是我就搭一辆摩托车,带着箱子和袋子去里水某某业利板厂,沿途经过河边就把装着血衣的袋子扔进河里。凌晨零时许,我在厂的附近等老乡,一直等到凌晨3时许都没有见到一个老乡,这时有治安队巡逻,把我带到某某治保会,等到11时许才将我放出来,还暂扣了装有赃物的箱子,让我拿身份证去领回来。我出来后就到某某菜市场找到老乡柳某,他是卖菜的,他看到我脸受伤了就问我缘由,我说跟别人打架了,然后我去他出租屋吃午饭。后来我拨打孙某老乡德某的手机找郭某,德某告诉我郭某在某某市场。于是柳某驾驶摩托车接了郭某到他的暂住处,当时郭某把我的身份证也带过来了。于是饭后我们就去某某治保会领箱子,但治保会的人说要第二天上午才能取回,于是我和郭某又去另一老乡李某那里住了一天。第二天(案发后第三天)上午,我和郭某再去治保会取箱子,他们又说要等到晚上派出所的民警来后才能还给我们,于是我们就放弃领回箱子,然后去火车站买火车票,但买不到当天的火车票,当晚我们就去了在广州塘西的郭某舅舅家里住。在案发后第四天,我们就一起坐火车去河南信阳,再转车回家。在乡政府时,我就直接回家,郭某说要躲两天再回家,之后我就一直没有见过他了。回家时郭某借了200元,我没有借到钱,我不知道他是向谁借的,他只告诉我他向孙某借了30至40元。作案前我们没有将抢劫的事告诉别人,作案后郭某回到孙某的铺位就将抢劫杀人的事告诉了孙某,孙某把骑的三轮车卖掉后直接到广州坐火车回老家。被抓获前七八天,我在孙某家里谈起我和郭某抢劫杀人的事,孙某说案发后郭某就告诉他了,我还告诉孙某是我勒住了被害人的脖子让郭某用铁锤打了被害人的头部,以及是我用菜刀砍被害人头部、脖子和身体,其实我没有砍被害人,只是我觉得这么说很威风。(2013年的供述)2003年的作案前几天,郭某和我在孙某的店铺里面说起想回家,但我们两个人都不够路费,郭某就对我说想抢点钱回家,后来郭某说隔壁店铺有一个四川籍的男子一个人住,他知道对方有3000元钱,提出和我一起去抢,我就同意了。作案前我们还商量如何抢,他说以看影碟为借口去到被害人住处并带上铁锤,期间他借故说影碟不好看要被害人换影碟,在被害人换碟时他打眼色示意,他用铁锤砸被害人的头部直至打死,然后抢东西。作案当天,郭某就在孙某的店铺里拿了一把铁锤藏在身上,然后我们一起去被害人的店铺看影碟,进去后我们把卷闸门拉下来,然后我和郭某叫被害人播放影碟。之后,郭某说影碟不好看叫被害人换一张,在被害人换的时候郭某给我打了个眼色,示意我动手,我就很快走到被害人身后用右手横抱着被害人的颈部后勒紧,郭某就走过去举起铁锤砸被害人的头部。当时被害人反抗,用手掰开我勒住他颈部的手,但他掰不开,就用手来抓我的右手、脖子和脸,他还叫老乡,老乡,别这样。于是我就用左手捂住他的嘴,捂嘴的时候他还咬伤了我左手中指,郭某用铁锤向他头部重重地砸了几下,他头部喷血,其中有一下郭某打偏了,还砸在我手上。后来被害人被打得无力反抗,身体抽搐,然后我就用手卡被害人的脖子,被害人就站不起来,直接倒地了,倒地的时候轻微抖动着身体,郭某放下铁锤(忘了是郭某自己放下还是递给我放下的),郭某走过去电视机那边拿了一把菜刀,在被害人的颈部咽喉部位横割一下,被害人的颈部就喷血了,接着被害人就面朝天躺在地上不动了。我和郭某就搜了被害人衣服的口袋,找到一个钱包,钱包里有100多元钱,还有一台手机(忘了手机是在被害人身上搜到的还是桌上搜到的),我们还在床头找到一个行李箱,把影碟机和手机放在行李箱里面。由于我和郭某身上都被喷上血迹,我们都脱了自己身上的衣服,然后拿被害人的衣服换上,我还在被害人的床上拿了一张床单盖住尸体。事后,我和郭某都没有说话,在被害人的住处等了一个多小时,大约在23时许就拿着行李箱逃走,离开时还把卷闸门拉下来。出来之后我们拿着行李箱坐上一辆出租摩托车,途径某某桥的时候,我把我们换出来的那袋衣服扔到河涌里面,到某某象岗村后,郭某说去广州塘西,我们就分开了,那时接近凌晨零时。他走了以后,我在某某的一间夹板厂附近因没有身份证被治安员扣留,第二天才放出来。出来后我碰见老乡李某,我和李某一起去领行李箱,但由于我没有身份证,治安员仍然扣住行李箱。李某走后,我在治安队外面附近的路上碰见了郭某,我问他为何还没有走,他说把杀人的事告诉了孙某,孙某怕受牵连回河南老家了。下午我和郭某一起到广州塘西,我和他分别在广州塘西的老乡那里住了一两天,因为当时有很多老乡在塘西,郭某在哪个老乡家住我就不清楚了。之后,我跟郭某说要回家,他就说他暂时不回去。我们分开之后就一直没有见过。我认识郭某的舅舅,他叫苏某。分赃方面,我记不清了,行李箱被扣留了,抢到的100元钱我也忘了由谁拿走的。当时我身上有点钱,够回家的路费。我被抓后在派出所见过孙某,孙某还说当时在佛山有一万多元的货没有卖。作案后,我们在现场等了一个多小时才走,是因为隔壁有一间士多店,那里人比较多,我们怕太早出来会被别人发现。我们动手之前被害人的住处有灯光,作案过程中被害人反抗时不知道怎么把灯弄灭了,但由于对面路灯的灯光透过窗户投射进来,所以还可以继续动手。在搜东西的时候,我用身上的打火机来照明过。作案时我是第一次去被害人的住处,之前没去过,作案后由我一个人带走赃物,好像是郭某让我把赃物带上的。我从来没有威胁过郭某说谁被抓获就由谁独自认罪,我和郭某的关系一直很好,郭某年纪比我大,我从小跟着他玩,两家人的关系还可以,没有什么过节和纠纷。我不知道自己在2003年供述作案时是我用菜刀割被害人咽喉一刀,我搞不懂,但我可以肯定用菜刀割被害人颈部的是郭某,我记得很清楚,现在我没必要推卸责任,毕竟我服刑有十年了。证人郭某2辨认出郭某就是和他一起抢劫杀人的同伙;辨认出作案的菜刀、铁锤、被害人的手机、VCD机、光盘、皮箱;指认出其所居住的孙某铺位,被害人所居住的铺位(案发现场),在案发现场持刀、拿锤、杀人、包尸、取手机、取VCD机的位置。(2)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主要内容:(2003年的证言)郭某是我的姨甥。2003年2月8日晚10时许(时间是估算的),我回到自己位于大沥沥北某某村二巷6号的铺位。我看见郭某、郭某2两人在我铺位里面吃馒头,我也坐下来和他们一起吃,十多分钟后,郭某对我说去四川佬的铺位看电视,之后他一个人出去了,还带了馒头,说给对方吃。又过了五分钟左右,郭某2也说去看电视,接着我就出去了。后来,我回来在铺位吃过饭,洗完澡就躺在床上看书,一直看到晚上12点多,他们还没回来,我就去四川佬的铺位叫他们回来睡觉,但我去到时看到卷闸门已关上,里面又没有灯光,窗户也是关好的。我没有听到店铺有声响,当时我没有喊他们的名字,就一个人回铺位睡觉了。凌晨2、3时许,突然听到郭某在门外叫我,让我开门,我告诉他门没有关。郭某进来后,我问他为什么这么晚回来,他很慌张地说出事了,他说郭某2用锤子把四川佬的头打破了,对方可能不行了,郭某2觉得四川佬有钱就想抢,用的是我们铺位的锤子,还说是郭某2去的时候带上的。我不清楚是不是郭某2把我店里的铁锤拿去作案了,但那天晚上我见郭某2去的时候是空着手去的。我又问郭某郭某2去哪里了,郭某说不知道,可能走了。当时我没有留意郭某身上是否有血迹。我很害怕,郭某叫我不用怕,说不是我们做的,与我们无关,是郭某2一个人干的,我们可以把铺位价值一万多元的玻璃卖了再走,但我不同意,觉得还是走算了,我怕天亮以后被发现,而且他们二人都在我铺位工作过,也怕他们把我也害了。我问郭某当时是否在现场,他说郭某2去到对方店铺时,他就不想看影碟了就去了大沥公园,后来郭某2在公园找到他并告诉他把对方打坏了。郭某还说四川佬把郭某2的脸抓伤了,打人以后郭某2身上有很多血,郭某2还在现场把衣服换了,郭某2抢了对方130元、一部手机和一台影碟机。郭某回来时的衣着和鞋子跟出去的时候是一样的,我没有看见他有伤痕,有没有血迹我就不清楚了。我吓得一夜没睡,等到天刚亮,我和郭某两人一起离开铺位,骑上我的三轮车去大沥城区,期间郭某说要回老家但没有钱,问我要钱,由于当时我只有130元,我就给他30元了,我把他送到广佛路雅瑶路口,上了一辆去广州的公共汽车。30多元可能不够他回老家,但我觉得他来南海不久,钱足够离开南海就可以了,没有人会查到他。我把三轮车骑到一间废铁铺卖给一名老乡用于抵债,后就坐车去广州,买了当天下午的火车票回河南。回到老家后,我没有见过郭某,我去他家找不到他,我就把他们在大沥打人的事告诉郭某的父亲,我还叫郭某的父母赔偿我的损失。在被抓获前几天我见过郭某2,当时我找郭某父母要钱,他们就去隔壁把郭某2及其母亲叫过来,郭某2说是郭某提到被害人有三千元的,他和郭某去到被害人住处,被害人在看电视,后来郭某2动手卡被害人脖子,被害人还问了一句老乡干什么,郭某就用锤子重重地打了几下被害人的头,被害人还用手抓了郭某2的脸。之后,郭某2发现被害人没有死,拿了屋里的菜刀割被害人的脖子,然后他们在屋里拿了一部手机、一台影碟机和130元走了。郭某2还说他在现场洗了脸并换了染血的衣服、鞋子,抢得的手机和影碟机后来被里水的巡警扣留,不敢取出来。他们怎么分赃我不清楚,也不清楚到底是谁动手,郭某说是郭某2一个人动手的,但郭某2说是两人一起动手的,郭某2还说他还有拿被害人的菜刀割被害人的脖子,其他我就不清楚了。我后来没有回南海的铺位了,也不清楚郭某和郭某2有没有回去过,郭某有我店铺的钥匙。那把锤子是我店里的一把铁锤,只有一把,平头的一边断了一截,约有半斤重,木柄约30公分,截面是椭圆形的,很旧了,平时用来敲玻璃的。案发当天,郭某出去时穿着一件里白外红的拉链长袖夹克,穿黑皮鞋。郭某2出去的时候好像穿一件土色长袖有扣子的夹克,穿拖鞋。(2013的证言)2002年10月左右,我在大沥镇租了一间店铺用作收购废旧玻璃瓶。同月,姨外甥郭某就到我店内帮我打工,主要分拣和砸玻璃瓶。2003年春节前十天左右,郭某2到我店找郭某,当时郭某说郭某2是他老家的邻居,我就想起我原来是跟郭某2的父母是认识的,郭某2之后就住在我的店里,然后就和郭某一起玩。由于我的店也没有什么活,他们两人经常去外面玩。2003年2月8日晚上6、7时许,我正准备做饭,我弟弟打电话叫我去他的店,于是我就独自过去了,当时郭某和郭某2都在我店里,我就叫他们先吃不要等我。晚上12时许,我回到店里,但我发现他们都不在,于是我躺在床上看书。晚上12点半左右,郭某回来了,我问他怎么现在才回来?,郭某说他们(郭某和郭某2)跟收废品的那个四川人打架了,把四川人打坏了,对方可能不行了(就是被打得快死的意思)。我问郭某在哪里打的,郭某说在屋里(意思是四川人的店里面)。我再问他他(郭某2)呢?,郭某说走了。我就跟郭某说你们这次把我害死了。郭某就说打架是我们(郭某和郭某2)两个打的,也不关你的事,你怕什么?后来我和郭某就在店里面待着。之后,我去四川佬的店里面看了一下,发现他的店门是关着的,我听了一下没有动静,心想对方可能死了,然后就回到我的店里面。我问郭某你们(郭某和郭某2)怎么跟对方打的,郭某说是锤子砸的。后来我们什么都没有说。天亮后,郭某跟我说他要回家,还叫我一起走,我不同意,郭某就让我送他去坐车,我就骑三轮车把郭某送到大沥摩托车城附近的大路边,然后我就给了他一些钱,郭某就坐车走了。我记不清案发当晚郭某的穿着有没有发生变化,也没有留意他身上是否有异常痕迹。我回到老家后,家里没有钱,我就到郭某父母家中问他们借钱,后来他们的邻居郭某2的父母也过来了,然后郭某2也走了过来,我就当着郭某父母、郭某2父母和郭某2的面前说郭某和郭某2两个在广东那边搞出了事,连累到我,我在广东那边的生意都亏本,我都没钱收割麦子了,你们先借点钱给我,我卖了麦子之后再还钱。郭某2说他们(郭某和郭某2)两个人吃完饭去四川佬店里看电视,他们打了四川佬,他们一个人搂着四川佬,另一个人用锤子砸,把四川佬打倒之后,他们拿了四川佬的100多块钱和影碟机,他先跑,叫郭某回去跟我说一声。原话我记不清了,但内容大概就是这样。我不知道当时郭某2是怎么回老家的。证人孙某辨认出郭某就是其姨外甥、店铺所遗失的铁锤(作案工具);指认出其所居住的铺位、被害人所居住的铺位(案发现场)。(3)证人冯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03年2月20日早上,我在店铺看电视,听到外面有人说我旁边的铺位发出很臭的味道,于是就走过去看,并从铺位西边的一个窗口看进去,发现好像有一个人倒在地上,我们就报警了。这个铺位住着一个男青年,年约40岁,独居,四川人,平时是收拾破烂的,大约住了三个月,这个春节他基本在铺位里度过,年初一曾到我铺位买过烧酒,年初八之后我就没有见过这名男子出来了。约一个星期前,他的弟弟带着妻子和儿子找他,但由于当时店铺关门了,于是他们就走了。他弟弟曾问过我最近有没有见过他,还用我档口的电话打他的手机,但显示关机。平时是没有人去这名男子的铺位玩的。(4)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03年2月20日11时许,有人打电话给我说,某村东队新住宅地一巷8号屋很臭,我就打电话给治安队,并与治安队员一起到该处。该处门是锁着的,我们打开窗户发现屋里有人,于是打电话通知民警到现场,并把门撬开,发现有一具尸体。(5)证人袁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03年2月20日,有人打电话给我说出租的铺位里有人死了,是承租我铺位的那名男子,姓名我不清楚,但他是独自租来收购废纸、废铁等物品的。他从2002年10月开始租住,租金每月200元。我最后一次看见他是在年初七早上9时许,他正和一名男子在看电视,并介绍说这是他亲哥哥。由于他春节没有回家乡,所以有几个亲戚去他住处吃饭。他有一部手机,一辆摩托车,一部VCD机,一台电视机,都是比较值钱的财物。(6)证人张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大沥某东区二巷6号铺位是我出租的。2002年11月底,有两名男青年找我说要租住我的店铺,其中一个戴眼镜,约30岁,1.7米高;另一名也是30多岁,约1.66米高,较壮。他们说想租我的铺位2个月,用于收购废品,于是我们就约好每月租金250元。10天后,他们开始搬进去并开始收购废品,刚开始他们以收购铁皮为主。1个月后,他们转为收购玻璃为主,后来还请了两三名年约20岁的女子帮忙清洗废品。由于我们没有签订租赁合同,所以我不知道他们的名字,也不知道他们是哪里人。2003年2月8日中午,我去到铺位那里顺便收租金,我看见另外两名男子在店铺内收捡玻璃,但他们说要等到卖了废玻璃才可以交租。2月10日中午,我再次去到铺位,发现铺位的门锁住了,之后我每隔一两天过去,但都是锁门,我从店铺的玻璃窗看进去,发现废玻璃还在。(7)证人雷某的证言主要内容:被害人汤某是我妻子的哥哥,他独自租赁一个铺位用于收购废五金和纸皮。我最后一次看见他是在2003年2月5日的晚上,2月18日我曾打电话给他,但一直都是无法接通。他有好几千元都存在银行了,平时身上携带很少钱,两三百左右。他的手机机面带一些绿色,有天线的。(8)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最后一次看见被害人是在2003年2月7日11时许,当时我去取回他借我的锤子,我看见9号铺位的陆丰人和老乡老高等几个人在一起看影碟。(9)证人陈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03年农历初五左右,被害人去我的出租屋问我借钱,他说有老乡借他的摩托车撞了,想借钱修车。(10)证人汤某2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主要内容:被害人汤某是我哥哥,我最后一次见他是在2003年2月6日下午。他遇害之后,我清点了一下他的财物,发现少了一台V**机、一只帆布手提箱和他生前使用的手机。证人汤某2辨认出被害人使用的VCD机、手机;指认出被害人就是其哥哥汤某、被害人被抢的皮箱、光盘。(11)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是里水某某治保会的治安员。2003年2月9日凌晨2时许,我在值班,负责里水某某辖区巡逻。我与队友梁某在某某工业区鹏某夹板厂旁边查获一名男子,当时他形迹可疑,我们盘问那名男子,问他为何到这里,他说刚从大沥那边过来,想去业利厂找他的哥哥。那名男子携带一个灰色的布做的皮箱,箱内有一些物品。我们觉得他很可疑,就叫其他队友过来支援,陈某是第一个过来的,随后我们将他带回治安队。那名男子20岁左右,身高1.7米,长头发,肤色较黑,左手中指受伤。箱子长约65厘米,宽50厘米,厚25厘米,箱内有一台银白色的VCD机,手机是摩托罗拉2688型蓝面黑底的,还有一个手机充电器,一把长约15厘米长的界刀,还有几件衣服,其中一件是黑色的西装衣服。除了他手指有划伤的伤口外,他身上没有发现有血迹。他身上还有一张身份证和一百多元的现金,其中包括100元旧版的现金。之后我就继续外出巡逻了,不清楚其他情况。证人杨某辨认出被盘查的手持皮箱的男子是郭某2;辨认不出郭某是否为陪同郭某2取手提箱的男子。(12)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是里水某某治保会的治安员,平时负责辖区内巡逻。2003年2月9日凌晨2时许,我在值班,队友杨某和梁某叫我过去某某工业区鹏某木业夹板厂前面支援,他们说发现了一名可疑的人员,于是我过去了。队友们正在盘查一名年约20岁,长头发的男青年,在这名男青年旁边有一个灰色帆布做的手提箱,打开箱子发现里面有一台银色VCD机,一部黑色摩托罗拉手机,几件衣服,几张VCD光盘以及一个手机充电器,一把界纸刀。他身上有一张面额为100元的旧纸币,我们问他为何来这里,他就说到夹板厂找他哥哥。后来我问夹板厂的门卫有无他所说的人,门卫说没有。他左手中指有伤口,脸上也有被抓伤的痕迹,手提箱的物品也可疑,于是我们将他带回里水某某治保会。我们曾问过他手指的伤和脸上的抓痕是如何造成的,他说是自己不小心弄伤的,我当时没有发现他身上有血迹。第二天上午一直没有人报案,于是我们就叫他携带证件过来取回他的物品,让他独自先回去。2月10日中午,这名男青年拿身份证来取回手提箱,我跟他说需要经过派出所的民警同意才能发还,他听到之后就转身离开了,后来一直都没有见他过来取。证人陈某辨认出形迹可疑的男子是郭某2;辨认不出陪同郭某2取手提箱的男子。(13)证人梁某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是里水某某治保会的治安员。2003年2月9日凌晨3时许,我和队友杨某巡逻辖区时,看见一名男青年携带一箱东西,形迹可疑。手提箱里有影碟机、影碟、界纸刀、衣服、手机等。这个男青年的面部和手部有一些新鲜的伤痕,讲普通话。证人梁某辨认出形迹可疑的男子是郭某2;辨认不出陪同郭某2取回手提箱的男子。(14)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03年的证言)2002年3月至4月左右,郭某2从家乡来到南海里水某某,当时他叫我帮他介绍工作,我们玩了一段时间,所以比较熟悉。2003年春节年初八左右,郭某2找过我一次,他是和一名老乡一起来找我的,那名老乡的名字我记不清了(年约二十多岁,高约一米七五,较胖,身材较高大)。郭某2说他的东西被里水某某治保会的人扣押了,叫我过去作担保帮他取回,他说扣押的是一只密码箱,里面有什么东西他没有说。郭某2脸上有伤痕,但我没有问他为何受伤。所以当天我就和郭某2、那名老乡一共三人去某某治保会找队长,但队长叫我们第二天再来,我们就走了。郭某2和他的老乡就在我们厂前面的铺位住了一晚,因为我们厂规定外来人员不能入住。第二天我要上班,他们二人就去了治保会取东西,但还是没有拿到,最后他们回河南去了。(2013年的证言)时间过去太久了,我已经记不清当时陪郭某2一起来的人是谁,也不知道对方的名字。他们的去向我也不清楚。证人李某辨认不出陪同其与郭某2一起去取手提箱的男子。(15)证人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03年2月,我在山东省平顶山市武钢县务工,我一直在那里打工十余年了。我认识郭某,我是他舅舅,郭某2我也认识。我在2003年2月没有见过郭某和郭某2,也不清楚他们的去向,那段时间我也没有跟他们联系过,很久之后听家乡的人说郭某、郭某2出事了,但具体什么事情我也不清楚。证人苏某辨认出郭某就是其外甥。3、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龙东新区一巷8号。该出租铺位呈四方形状,西面、东面、北面均与其相类似的铺位。该出租铺位南面有两个拉闸门,北面靠西侧亦有一扇拉闸门,靠西一侧有一扇单开铁皮门。中心现场位于该出租铺位的东北面的隔间内。隔间内的东北角是洗手间,东面靠墙有一张木桌,桌上有一个电视机和一个小的音箱。在距离洗手间西南面0.5米的地面上发现一具尸体,尸体头朝东北,脚西南呈俯卧状,尸体身上用一张黄、绿、红三色的毛巾裹住,只露出双脚,其中尸体的左脚搭于右脚上,左脚没穿鞋,右脚穿一只灰色白底塑胶鞋。距脚部位置0.8米处的地面上有一个三折开的黑色钱包,钱包呈打开状并且有少量喷溅血迹,盒的南角位置有一堆衣裤,打开可发现衣裤均有少量的血迹。在尸体头部东北面0.5米的地面上有一个塑料柄的铁锤竖靠在洗手间的墙上,其中塑料柄及锤头上见有大量的血迹。在铁锤西面相对应的墙及玻璃柜的柜面上均见有呈弧形状的喷溅血迹。尸体的腰部位置发现一个空的手机套。洗手间发现一个塑料垃圾袋、一把不锈钢菜刀和一个红色塑料桶。其中在不锈钢菜刀上发现有大量流注状血迹,在塑料桶的侧部和桶内发现有少量的喷溅血迹。在隔间内西南角通向大堂的地面上发现有少量残缺的血鞋印,鞋印全长26cm,宽6.6cm,鞋印花纹呈横条状。现场提取了铁锤一把、菜刀一把、沾有血迹的短袖竖条状衬衣一件、沾有血迹的铁桶一个、红色塑料方凳一张;对现场发现的残缺鞋印进行照相提取。4、鉴定结论 (1)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汤某系被锐器切割颈部致右侧颈动、静脉断裂,出血性休克死亡。(2)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经鉴定,送检的现场铁桶上、菜刀上、铁锤锤头上的血迹和现场尸体旁白色短袖衬衫右后腰部的血迹均为被害人的血。(3)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胃内未检出苯二氮卓类、巴比妥类安眠药成分。(4)赃物评估明细表。证实涉案的摩托罗拉2688型手机价值250元、丽声VCD机价值245元、VCD碟价值28元、行李箱价值20元。5、物证、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在2003年2月20日11时许,群众冯某到派出所报案,称其旁边的出租屋内发出恶臭并发现有人倒地死亡。经查,死者是汤某,死因可疑。(2)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在2003年5月5日,公安机关扣押持有人为郭某2的DVCD机一台、摩托罗拉2688型手机一台,灰色皮箱一个,VCD光碟十四张,界纸刀一把,上述物品发还给汤某2。(3)到案经过。证实在2003年2月20日,被害人汤某被抢劫杀害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03年5月1日抓获郭某2,并于5月14日开始通过公安网对郭某进行网上追逃。郭某于2012年11月30日到河南省新蔡县弥陀寺派出所投案,侦查人员随即到该派出所将郭某押解回佛山市南海区。(4)起赃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03年5月1日抓获郭某2,郭某2交代赃物(手提箱、VCD机、光盘、界纸刀、摩托罗拉2688手机、)被某某治保会治安员扣留的情况。2003年5月5日上午,民警在里水派出所起获里水某某治保会移交的上述物品。(5)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情况。(6)情况说明。证实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相关物证与痕迹,但没有提取到指印痕迹;经民警多方侦查,无法起获郭某2和郭某作案时所穿的衣物;现场的菜刀和铁锤并无提取到有价值的指纹。(7)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佛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刑二复字第63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人郭某2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23日被本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该判决。(8)户籍材料及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郭某的身份情况与前述一致,此前在其辖区内未发现有违法犯罪前科。6、视听资料及录音录像资料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郭某进行讯问、指认案发现场及对郭某2进行讯问时录音录像的情况。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参与共同抢劫杀害被害人的直接证据只有同案人郭某2的供述,且该供述有诸多不可信或前后不一致之处;本案又没有其他物证、书证证实被告人郭某参与实施抢劫犯罪;证人孙某的证言又属于传来证据,且其在2003年的证言与2013年的证言不一致,而2003年的四次证言证实的是对被告人郭某有利的事实。据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郭某参与共同抢劫杀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所控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郭某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静代理审判员:徐晓光人民陪审员:罗恒文

书记员:梁伟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