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天民,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稷山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芳霞,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稷山县。被告人程志斌,男,1988年1月2日出生于稷山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本村。2013年2月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稷山县看守所。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程志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天民、黄芳霞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于同年5月28日以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辩护人卫翔,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天民、黄芳霞在宣告判决前以民事部分和解为由提起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天民、黄芳霞撤回起诉。
审判长:王因山审判员:兰平代理审判员:李满喜
书记员:韩海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