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涛,无业。2013年5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辩护人刘东,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涛犯有抢劫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继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涛及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涛犯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黄涛是本案主犯认为没有事实依据。共同犯罪中,抢劫的犯意是刘民杰提议,所得赃物被刘民杰拿走,被告人黄涛不应是本案主犯。被告人黄涛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刘民杰的全部犯罪事实,且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晚22时许,被告人黄涛伙同刘民杰(在逃)携带单刃刀预谋伺机抢劫,二人窜至离石区交通路离石五中后门附近,持刀威胁被害人任璇和刘娟,通过搜身等手段抢走苹果手机一部等财物,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2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涛的供述;二受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鉴定文书;抓捕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持刀、胁迫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黄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主张被告人不是主犯的观点,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利平审判员:张亚平审判员:邓国平
书记员:霍丽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