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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徐远贞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长刑初字第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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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远贞,男,汉族,1979年12月9日生于济南市长清区,中专文化,农民,住长清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拘留,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周桂清,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刑诉(2013)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远贞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英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远贞及其辩护人周桂清到庭参加诉讼。民事部分已在庭后调解完毕。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徐远贞赔偿被害人韩某某医疗费5000元,分期付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远贞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还被抢车辆,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远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李虎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宋家森

书记员:李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